梅政办发〔2019〕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通知》(吉卫疾控发〔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防控工作的通知》(吉综治办〔2017〕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 “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
组织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小组成员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综合管理小组及关爱帮扶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小组每季度组织关爱帮扶小组召开例会,(例会由各小组组长及联络员定期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基层医疗机构精防人员要填写乡镇(街)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与关爱帮扶小组交换信息,并共同签字盖章。同时在例会结束后将交换信息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在5个工作日内交至市疾控中心精防办。
(1)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要在例会上将筛查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给精防人员。
(2)小组成员要在例会上接受精防人员开展的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培训。
2.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参与联合随访工作。
(1)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患者,要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联系,进行信息交换共享,信息沟通后要填写乡镇(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要随时与精防人员交换信息。
(2)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
(3)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要协同精防人员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
(4)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协助精防人员,至少每2周随访1次。
(5)对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接受面访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在接到精防人员报告后,协同宣传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并加强社区关注和监护。
(6)对于家庭贫困、无监护或弱监护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应当每半年至少共同随访1次,了解患者在治疗、监护、生活等方面困难及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患者及家属解决问题。对近期遭遇重大创伤事件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尽快共同随访。必要时可请精神科医师或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提供帮助。
(7)对于精防人员报告的失访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协助查找。
(8)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获得市公安局、司法局提供的患者信息后,乡镇(街)要组织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等开展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3.对于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及其部门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治疗康复处所(入院治疗、居家服药、社区康复等)、有无法定监护人、监护力量类型(法定监护人,单位,村、居委会)以及病人经济状况,有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
4.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对患者信息予以保密。
5.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不办理入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例中予以记录。
6.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服药治疗和长效针剂治疗等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的,由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联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全部送患者住院治疗,对家庭贫困的入院治疗患者,政法、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患者及时救治,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协调财政、医保等部门保障。
(二)市委政法委。
1.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加强对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筛查和联合随访工作。
3.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加强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
4.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要开通绿色通道。
(三)市公安局。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稳控工作。
2.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联合随访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列管对象,或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患者,民警需与精防人员共同随访。
3.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
4.指导社区民警开展随访及监护人履责认定等工作。
5.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会同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协助精神卫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6.接到书面报告后协调查找地址不明确、错误和失访的患者。对于下落不明的患者,要发挥职能优势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7.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助市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收治工作。
8.对依法实施住院治疗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约束性措施。
9.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自行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执行强制医疗。
10.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告知其所在乡镇(街道)。
(四)市卫健局。
1.配合当地乡镇(街)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
2.对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3.与政法、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包括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区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必要基本技能,主动配合、协助开展工作。
5.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将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规律服药率等核心工作指标通报至当地属地乡镇(街)、相关部门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街道办事处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并每季度与关爱帮扶小组联系,了解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的情况,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7.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告知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首次随访及病情需要时,由精防人员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充分告知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关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
8.精防人员要与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对患者紧急处理后立即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防人员要在2周内随访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科医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并在关爱帮扶小组成员的共同协助下,至少每2周随访1次。
如患者有既往暴力史、有滥用酒精(药物)、被害妄想、威胁过他人、表达过伤害他人的想法、有反社会行为、情绪明显不稳或处在重大压力之下等情况,精防人员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开展联合随访,并增加随访频次。
9.对失访患者,精防人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政法、公安等关爱帮扶小组协助查找,如未找到报告精防机构,并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记录上报。在得知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和病情不稳定患者离开属地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市公安机关并报告上级精防机构。
10.精防人员要定期与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交换信息,做好工作记录,特殊情况时随时交换信息。对于有暴力风险、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病情反复、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患者,应当书面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属于市公安机关列管对象,或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患者,精防人员需与民警共同随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要及时汇总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并填写乡镇(街)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在每季度召开关爱帮扶小组例会时使用。
11.对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接受面访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协同宣传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并加强社区关注和监护。
12.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必要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派出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前往现场进行快速药物干预等应急医疗处置。
13.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
14.对辖区内戒毒场所在相关救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15.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市财政等部门整合资源和资金,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分裂患者免费提供长效针剂治疗。
(五)市医保局。
1.落实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和确有困难患者临时救助措施。
2.对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治疗。
3.为“三无人员”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4.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病情缓解患者,即时转送精神康复机构或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5.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督促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将社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费用即时结报。
6.对纳入民政救助对象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7.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协调市医疗保障局进行政策范围内的保障。
(六)市民政局。
1.掌握需予以救助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2.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疑似患者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3.对符合纳入民政救助对象条件的患者即时纳入救助对象。
(七)市人社局。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就业权利,保证其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市残联。
1.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参与联合随访工作,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2.开设日间康复站、康复中心、阳光庇护中心等,扩大康复机构覆盖面,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教育帮扶和就业支持等服务。
3.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康复、庇护等机构为精神残疾患者提供专业训练,促进其回归社会。
(九)市财政局。
1.按照先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2.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整合资源和资金,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分裂患者免费提供长效针剂治疗。
3.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所需经费由政府协调财政局进行保障。
(十)市司法局。
1.及时将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公安局。
2.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告知其所在乡镇(街)。
(十一)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认真预防和化解心理健康应急事件。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精神药品的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十三)市发改局。
负责将精神卫生相关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和康复,指定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天宝神经专科医院为我市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定点医院。加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精神卫生门诊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乡镇(街)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精神卫生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性化服务和对患者关爱的思想,不要公开宣传,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患者家庭和患者本人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二)要保护涉及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的隐私,各部门务必建立健全严格的精神病患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严谨向无关人员传播患者信息,杜绝信息泄露。
(三)各乡镇(街)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的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配备精神卫生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要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方案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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