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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5 16:0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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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规定,制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二)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涉及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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