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5号)、《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0〕18号)、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交公路发〔2017〕11号)和梅河口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包括对中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指导、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评由市政府主导,按照突出重点、综合评定、激励约束的原则进行考评。
第四条 督导考评按乡镇(街)、村组逐级进行。市政府督导考评乡镇(街),乡镇(街)考核村组。
第五条 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全市督导考评工作。市绩效办和市人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要将“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二章 督导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督导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法规制度保障情况。重点考评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建立督导考评机制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二)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重点考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个方面的重点目标任务的安排部署、分解落实、组织推动、具体实施等情况。
(三)“建设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四)“管理好农村路”。重点考评管理、法规制度、智能监管等管理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健全完善乡、村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路长制”、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公路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动态监管。
(五)“养护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养护资金投入、养护模式改革、日常养护、路域环境整治、“美丽农村路”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专群结合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推行预防性养护、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等。
(六)“运营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城市与乡村客运、客运与货运、交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三个融合”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安全运营、推进乡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农村公路与旅游等产业有效衔接,促进农村新业态发展等。
第八条 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导考评对象制定督导考评指标体系。乡镇(街)应按照市督导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村组的指标体系。
第三章 督查指导
第九条 督查指导采取督查与指导相结合方式,对“四好农村路”工作推进落实、重要事项进行督导。督导次数不少于3次。
第十条 督导采取全面督导、重点督导、专项督导等形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导范围、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工作要求,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反映问题,注重督导实效,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督导实行通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要将督导结果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督导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同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要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在督导通报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报送整改进展和整改成果。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问责。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是对年度“四好农村路”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年内不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情况反映上报等进行考核。
年终考核。年终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进行考核,按自检评估、上级考核(复核)程序进行考核。
自检评估。各乡镇(街)根据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
上级考核(复核)。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按省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评估,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政府;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按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各乡镇(街)的自检评估情况进行随机复核。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是依据年度“四好农村路”督查指导和绩效考核情况,综合各项得分和排序,做出的最终评定。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定实行千分制,其中督查指导、绩效考核评分分别占总评分的20%、80%。
第十七条 督查指导评分以督导整改实效为依据,采取扣分制。年度内多次接受督导的,按累计扣分,扣完规定分为止。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评分中,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评分的20%、80%。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年度内累计计算扣分,扣完规定分为止。
第十九条 年度农村公路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乡镇(街)领导被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按综合评定得分排序,督导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
(一)综合评定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
(二)综合评定得分在800分(含800分)至900分之间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良好。
(三)综合评定得分在600分(含600分)至800分之间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达标。
(四)综合评定得分低于600分的、被“一票否决”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
第二十一条 督导考评结果计入各乡镇(街)绩效考核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督导考评结果作为“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街)、交通发展先进乡镇(街)评定依据。在安排下一年度交通发展投资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三条 督导考评结果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梅政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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