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明电〔2020〕19号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确保有计划、高质量做好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现将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三)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二、具体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起草部门要尽可能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预测、风险评估。
(二)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完成。起草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建章立制;对涉及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部门有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各有关部门要对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三)切实维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除列入本计划的文件、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增加的规范性文件外,不再安排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情况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项目需要调整计划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市司法局联系,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计划落实
各单位将计划申报表及有关文件依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1年1月4日前报送市司法局412室。市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认真审查、筛选、确认,并编制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联系人:李梦、闻悦,联系电话:4212286、4215208。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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