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明电〔2021〕1号
为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2021年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农作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农作物等,其中册外土地严禁耕种农作物。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和堆放杂物、存放物料等。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六、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在2021年3月20日之前自行清除,并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予清理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于3月20日以后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将严肃从严处理。
七、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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