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梅河口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梅河口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梅河口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梅河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7%;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街)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街)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严格秸秆禁烧管控,深入落实十项机制,深化禁烧限烧“两区”管理。压紧压实属地乡镇(街)主体责任。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在秸秆焚烧问题高发期,全面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行为。运用卫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焚烧问题。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违规火点扣款相关规定。(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负责)
3.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加大科学施肥推广力度,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4.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气排放,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控制。
5.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行煤炭消费指标管理。加快清洁能源和外来电力替代,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优化调控煤炭消费,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探索绿色电厂建设。加大经济政策调节力度,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市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推进清洁供暖。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减少民用散烧煤。适度建设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农村地区按照就地取材原则,重点做好生物质锅炉、户用炉具推广应用工作,扩大生物质燃料供热面积。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配套天然气管网和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做到应洗尽洗。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全面摸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底数,制定清洁取暖散煤替代方案。(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火电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全市35蒸吨及以上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参与)
9.加大燃煤锅炉监管力度。紧盯采暖期燃煤锅炉达标情况,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对超标企业实行“冬病夏治”,非采暖期组织专家走访,及时解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问题,督导相关单位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力争燃煤锅炉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0.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工业污染源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限期整改到位。全面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源头防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原料、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进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台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13.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深入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加强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产业集中园区治理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推进年排放量10吨以上和泄露点位超过2000个的重点企业建设监测、防控和处理相结合的 VOCs治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管理。建立健全储油库、加油站监管台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
15.加强在用机动车监管。落实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到2021年底我市柴油车保有量抽测率达到50%,严格执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加强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监管执法等综合措施,鼓励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加大维修单位和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打击以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和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以及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工作,建立信息台账,2021年底前,我市编码登记率达到85%以上。加大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控制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政策,推广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结构。(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扬尘污染治理。
19.严格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加强建筑渣土及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依法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加大混凝土搅拌车监管,混凝土搅拌站内必须配备抑尘设施,出站前对混凝土搅拌车辆进行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要在出料口处加装防漏撒设施,进入工地作业时应遵守工地扬尘防治要求。(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持续做好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消除工作,进一步巩固既有成果,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做到新增裸露地面及时消除,力争当年清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1.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强化餐饮业油烟监管,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要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器。(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22.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落实各部门及企业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预警期间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深化空气质量研判会商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23.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引导企业开展申报,推动企业主动提高治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有效降低采暖期大气污染负荷。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坚持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供电中心、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污染减排比例,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预警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26.强化联防联控。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立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清单”,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将责任落实落细。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职责,做好指导帮扶和督办工作。
(二)优化管理体系。依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按月参与县级大气质量排名。我市在定期通报中,如排名持续靠后、质量下降明显时,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市政府将对监控不力的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督办。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秸秆禁烧”监控系统、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完善以市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结合空气质量巩固提升的重点任务,落实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谋划项目,并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库,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树立先进典型,发动全民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舆论氛围。按照统一安排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对污染空气行为的强大震慑。(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梅河口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吉林省水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在水环境方面,省考断面(双胜断面)达到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在水资源方面,深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着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库生态水位。
在水生态方面,全市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生态缓冲带建设初见成效,河湖口湿地、尾水湿地面积大幅增加,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启动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收集全覆盖,杜绝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的直排现象。建设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及莲河生态隔离带建设工程。(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局参与)
2.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乡镇应结合实际,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生态处理、转运等方式,分类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站一并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参与)
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调试运行和验收,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山城镇人民政府、海龙镇人民政府、红梅镇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推进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区管网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已建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要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对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性污水处理设施对合流制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市住建局、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要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
5.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参与)
6.加强重点行业管控和清洁化改造。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和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企业一律禁止准入。(市生态环境局、市政数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参与)
全面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纸、制药、电镀等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按照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要求,予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参与)
8.持续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入河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稳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立标识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具备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数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二)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
9.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对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的农用地,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应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农民权益下逐步退出。在河道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缓冲带。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可结合实际种植乔、灌、草相结合的具有水质净化效果的植物。推进美丽河湖创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占用天然湿地私开滥垦耕地调查,逐步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水资源保障工程。
10.推进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推进工业节水,造纸、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用水水平。推进农业节水。推进城镇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工程。加强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推进全市重点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不断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2.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回头看”,巩固既有整治成效。全面启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志设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全面落实《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及省政府批复要求。(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小杨乡政府参与)
全面推进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市水利局负责)
1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以重点化工企业为重点推动健全完善三级应急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鼓励推行“互联网+”模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政数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制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完成时限,逐项任务制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推动河湖长按照《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对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履职尽责。各级河长要加强调度和部署。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管。落实河湖警长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开展清河行动。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以市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项目的投入,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
(三)加强调度督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月调度、季通报、重点督办等工作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工作计划并有序推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水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考核力度,将其作为市政府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梅河口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巩固我市“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实施土壤污染防控工程;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提升农药化肥利用率,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二、重点任务
围绕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下水污染防控、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管控行动。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控工程。
1.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管控。落实辖区内化工、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填埋等行业企业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等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成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核实登记。开展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21年底前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推进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及其评审。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经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再开发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基于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对高、中风险的企业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完善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平台,结合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强化污染地块开发防控预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二)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5.制定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清单。利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地下水风险管控。防范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工程。
6.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收处体系建设,加强村庄日常保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按照“分区、分类、分级”原则,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以山城镇、李炉乡为试点,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以辉发河沿线9个乡镇、136个行政村为重点,谋划“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行动。
8.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继续落实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深翻休耕、秸秆还田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常态化监测,强化耕地和农产品质量调查与监测评价数据管理,逐步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参与)
9.加强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完善行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实施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参与)
(五)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10.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情况再核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进行筛查识别,结合现场核查、日常巡查等方式补充完善黑臭水体清单。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空间信息和矢量数据,分析污染来源,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达到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参与)
(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管控行动。
11.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农田回收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以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加大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主的科学施肥工作力度,加大绿色防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增施有机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开展农业知识科普下乡行动,加强进村入户技术指导。探索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服务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入户率。确保我市农药、化肥使用量维持在合理水平,农药、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3.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种植经营主体施用初级农家肥、成品有机肥,鼓励对农户购买和施用有机肥给予补贴。普及推广“畜禽粪污+玉米秸秆+蚯蚓养殖+肉(蛋)鸡饲养+有机种植”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生态循环发展等实用新技术新模式,形成措施精准、模式科学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实施粪肥沃土行动,有效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推进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引导散养密集地区建设集中收储点,合理规划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布局。探索粪污就地还田、冬储夏用、转运集中处置等适合我市发展的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上向广大市民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工作。提升广大市民对土壤环境保护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土壤污染识别能力,增强土壤污染防控意识和参与意识。自觉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控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关注环保、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协作,信息共享,确保完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各项指标任务。
(三)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四)抓好项目谋划。根据梅河口市实际情况,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积极谋划项目,加强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储备,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做到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推进一批、见效一批。
(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总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应用,比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征集、筛选、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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