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21〕11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附件
启用印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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