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government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首页新区政务政策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9 16:08:00 来源:
字号: 打印 微信 微博

梅政发〔2021〕5号

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2021年3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21〕22号),批复中明确调整后的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56.76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8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自海龙水库大坝至大坝及其延长线水平距离1000米内,对应391.50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海龙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内,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经核查,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有2座办公用房(管护大队、林场办公用房),东岸陆域有1座餐厅、1座宾馆(原磨盘湖宾馆)。上述项目处于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属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技术报告》(报批版)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第1款、《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管护大队现办公用房、水库林场现办公用房,东岸陆域原磨盘湖宾馆、餐厅予以关闭。

此决定由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关闭任务。关闭标准:拆除产污设施、封堵排污口、封闭门窗、断水断电。

附件:《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文件的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