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0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源头调查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粮食、畜牧业生产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的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不仅对政府宏观调控粮食、畜牧业生产,GDP核算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与农民增收、养殖企业收益和人民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抓好粮食、畜牧业生产是推动“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梅河口调查队的实地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基层基础建设,配齐配强统计调查力量,稳定乡镇、涉农街道和行政村统计调查队伍,在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网点管理等方面,为统计调查部门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调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乡镇(街)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规范调查,严格报送流程,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具体负责领导本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粮食、畜牧业源头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按照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工作部署要求,粮食产量调查、粮食播种面积调查数据,由梅河口调查队与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共同开展实地调查工作。
畜牧业全面调查数据由乡镇(街)畜牧管理站负责从养殖场(户)季度采集源头数据,将所辖乡镇行政村、街道数据汇总后,报送至统计工作站,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分管领导及畜牧管理站要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工作站通过对规模户台账查询形式对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经乡镇(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至梅河口调查队,调查队将全市数据进行再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二)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建立统计调查数据审核评估上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纸质报表须内容完整、盖章(签字)齐全,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编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要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落地落实,真正做到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部门协作。
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梅河口调查队沟通协调,建立粮食、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台账、政策信息和数据评估交流共享机制,配合梅河口调查队开展调查网点摸底、调查样本轮换、调查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核实等方面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与行业部门数据衔接一致。
(四)加强报表资料管理。
对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原始报表、汇总表册等相关资料,要规范存档,电子文档应及时备份,防止资料遗失或损毁。
三、依法统计,严查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乡镇(街)分管领导及统计工作人员对粮食、畜牧报表数据负直接责任,乡镇(街)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维护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积极支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等工作,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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