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发〔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9月17日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抽查复审的行为。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工程概算。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金额规定:
(一)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财政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项目范围规定:
(一)市本级政府用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二)市本级政府用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通过委托方式开展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建设单位自行开展评审业务时,在不超出服务类采购限额前提下,所需评审机构可以从评审中心的评审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评审中心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评审中心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时限
第九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依据:
(一)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五)工程方案、施工图、施工方案等文件;
(六)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
(九)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
(十)工程竣工图;
(十一)工程结算书;
(十二)现场踏勘情况及记录;
(十三)对项目中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的规划书(或计划书);
(十四)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备方案报告、索赔计划方案;
(十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内容及要求
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及涉及工程的各项费用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量计算。
1. 工程量计算必须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 工程量计算不得存在重复、高估或漏计等现象;
3. 工程各子工程量的汇总计算是否准确。
(二)定额套用。
1. 根据工程性质,是否选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定额;
2. 项目内各子项目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3.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
4. 项目的累计合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格。
1. 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2. 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价格调整与风险的不同约定,可以采用查询吉林省造价信息网、电话或网上询价以及实地市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合理的材料价格。
(四)费用计取。
1. 是否按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2. 采用的计费文件是否准确,计费基数、计费费率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 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复审的内容及要求:
主要包括结算工程量复审、变更复审、结算价格复审。
(一)结算相关资料符合性评审。
1.经评审过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2. 其他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结算工程量复审。
1. 通过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核,审查原报结算工程量与完工工程量是否相符;
2. 审查变更工程量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与完整,计算是否正确。
(三)变更复审。
1. 审查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 审查变更是否经过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
3. 审查变更价款是否合理。
(四)结算价格复审。
1. 审查结算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计费规定;
2. 审查结算价款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评审时限:
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各评审机构接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主管业务科室递交评审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递交评审资料。评审中心进行符合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评审中心向评审机构分派评审任务,同时将评审资料转交给评审机构;
(三)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符合性的审查。评审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时,应立即向评审中心汇报;
(四)评审机构开展独立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
(六)评审中心审阅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评审结果;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评审结果无异议情况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如果有异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各方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 抽查复审程序:
(一)根据业务需要,评审中心确定需要抽查复核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递交复审所需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图纸、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资料。评审中心进行符合性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评审中心向评审机构分派复审任务。评审中心将评审资料转交给评审机构;
(四)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符合性的审查。评审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时,应立即向评审中心汇报,由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并由建设单位递交给评审中心,最后由评审中心将资料传递给评审机构;
(五)评审机构开展独立的复审工作;
(六)评审机构需要进入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时,应提前通知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代表与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共同实施现场踏勘,并现场编写踏勘记录;
(七)评审机构形成复审结果后,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
(八)评审中心审阅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评审结果;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对复审结果无异议情况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如果有异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各方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包括委托文件和机构资质证书、评审报告正文、评审结果表、报审卷、审定卷资料。工程结算复审报告还应包括现场踏勘记录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审中心不得干涉评审机构的正常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不允许人为确定评审结果;
(二)评审中心负责制定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
(三)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拒不配合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评审中心可通知财政主管业务科室,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五)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存在重大异议的评审项目的会审工作;
(六)负责评审中心的评审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不得干涉评审机构的正常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不得与评审机构暗地勾结,人为确定评审结果;
(二)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规划,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工作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准超出工程预算或其他标准范围。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准备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并且对其真实准确性予以确认;
(五)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六)建设单位应严肃对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等事项,对其真实性负责。上述事项发生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七)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完成核实或取证工作,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提供虚假资料或随意肢解项目;
(八)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无异议时,应及时组织项目各方签字盖章。如存在异议,应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要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应低于60%;
(四)评审机构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建设工程或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五)评审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与项目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直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六)评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做好工作底稿等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评审中心批准,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八)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等),批复文件中必须有关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详细说明;
(二)工程图纸资料。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的设计图纸(包括电子版)及相应说明。纸质资料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设计人员签字;
(三)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做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四)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包括拟选用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含电子版);
(六)工程预算书;
(七)其他评审有关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结算复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三)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资料。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五)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六)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公章和设计人员印章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批准文件。现场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甲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和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的现场变更签证和批准文件;
(七)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是否完工、验收是否合格,是否同意接收;
(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纸质版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九)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十)结算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评审中心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将督促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复审结论有重大异议时,评审中心将组织评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评审工程造价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最终形成工程结算复审结论。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加强项目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评审质量。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开展评审业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对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得再参与本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市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金等情况,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心已经受理的评审事项仍由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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