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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乡镇(街)组建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维修队伍和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11: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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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明电〔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乡镇(街)组建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维修队伍和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乡镇(街)组建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维修队伍和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对标乡村建设行动要求,聚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建”与“管”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居民持续稳定喝上安全水、干净水、放心水,提高全市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5%底线目标任务清单的函》(吉农饮专办〔2021〕1号)和《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吉农饮专办〔2021〕3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完成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建管并重,深入巩固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设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中心”的要求,压实市乡村三级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统管模式,加大水费收缴,加强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步落实管护队伍和人员,坚决杜绝村屯自管。全面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六个一定”要求,进一步摸清底数,优化统管模式,细化各项规章制度,以谋划稳定水源为基础,具备条件的村屯率先推进24小时供水,强化水表安装,实行计量收费,坚决杜绝集体代缴水费,真正实现“以水养水”目标。

二、工作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梅河口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作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保障单位已经组建完成,市级维修养护基金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需进一步加强乡镇(街)维修养护队伍建设。《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3〕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村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按照“三个责任”划分,乡镇(街)是运行管理的主体,应切实保障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市政府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市水利局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

(一)乡镇(街)组建维修管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抢险、设备冲洗、药物采购投放、水质检测和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在册工程正常运行,不得出现停用弃用。

1.机构组建:山城镇、红梅镇、海龙镇以净水厂为依托组建;城区街道联合组建;其他乡镇分别组建。共建20个专业维修管护机构。

2.人员配备:由各乡镇(街)负责配备,每个机构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

3.经费保证:维修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和乡镇(街)共同承担。市财政按工程处数、供水人口和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资金奖补,乡镇(街)投入资金按不小于市级资金2:1比例配备,同时制定《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乡镇(街)必须保证资金配备,不得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接受社会、群众、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二)加强水费收缴。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水农〔2019〕29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276号)要求,2020年底,千人以上工程水费收缴比率95%以上;2021年6月底,千人以下工程水费收缴比率95%以上。建议水价已经出台《梅河口市农村居民使用自来水指导价格(试行)》,水费收缴实施方案已经下发,各乡镇(街)尽快落实,因地制宜确定本区域内水费价格,完成收缴,实现“以水养水”目标,杜绝集体代缴,避免问责事件发生。

三、完成时限和职责

(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维修管护机构组建完成,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料档案上报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备案,并挂牌开展服务。2021年12月1日正式进入工作状态,作为年终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和2022年资金奖补额度计算依据。

(二)维修养护机构名称。XX乡镇(街)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服务中心。

(三)维修管护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供水管网漏损维修、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

2. 负责水处理设备定期冲洗,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

3. 负责消毒设备药品采购和投加;

4. 配合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水质检测工作;

5. 协助制定本辖区内水费价格,并负责收缴;

6. 及时排查工程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需在7日内清除,并按期完工;

7. 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8. 加强水源保护地划定,清除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9. 编制下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确保数据准确,证据充分,科学合理;

10. 在市级维修养护计划批复后,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程施工。

(四)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按照《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改稿)》(市农饮发〔2019〕1号)和《梅河口市农村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梅饮水办发〔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制定《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独立账户,市级奖补资金在乡镇(街)配备资金足额到账后拨入,专款专用,必须保证资金配备,不得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

从2022年开始,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只用于管网重铺、水源井新建、工程并网、水处理设备更新采购安装、滤料采购、消毒设备和变频设备采购安装等事项,其他事项在乡镇(街)维修养护资金范围内自行解决。

四、监督与考核

(一)各乡镇(街)设立监督电话、服务电话,并在明显位置公开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维修、抢险,确保工程平稳运行,对任务不明、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作用,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群众的监督和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以及行业部门的监管。

(二)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已经纳入乡村振兴指标考核和省政府重点目标责任制考核。在乡村振兴考核中,对暗访发现的问题将按严重程度进行扣分,各乡镇(街)要坚决扛起重大政治责任,接受指导、监督和考核,压紧压实运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乡镇(街)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市级奖补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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