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打造梅河大米区域公共品牌,提升梅河大米品牌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激发品牌活力,促进梅河大米产业产品提质、价值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进一步规范,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价值进一步提升。二是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得到促进,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三是梅河大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充分体现,带动区域水稻种植农民增收,培育壮大区域龙头大米企业,实现地理标志引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四是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法务和监督管理人才队伍。五是生产经营和管理者的地理标准产品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推介和展示作用明显。圆满完成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
二、 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研究制定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发展规划,统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公安、发改等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是修订完善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梅河口市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适应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会商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和权利人维权成本。进一步完善“12315”“12345”等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对接的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保护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形成以政府主导、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部门监督的多元化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 1129-2007地方标准于2007年编制,其标准中直链淀粉、胶稠度、垩白粒率、垩白度的检验方法为GB/T 17891,并且在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的标准中2规范性饮用文件为“凡是不注日期的饮用文件。” GB/T17891于2017年重新修订标准中取消了上述几项参数的检验方法,据此及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 1129-2007地方标准,以进一步完善梅河大米标准体系,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理化指标,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加大对标志的宣贯力度,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局)
二是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加大检验检测经费投入,完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的配备,强化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加强对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力度,保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年抽检率达到100%全覆盖建立地标用标企业管理档案,对抽检情况进行建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对检测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加强与省厅、省质检院的联系合作,每年定期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量包装、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和检定,通过一系列抽检、检定措施,确保示范区内产品品质达标和计量准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梅河口市粮油检测站)
三是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互联网+”溯源体系,打造梅河大米特色质量名片,建立梅河大米产品信息溯源平台,实现“一品一码”二维码身份监管体系。对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过程,落实溯源制度,通过“一品一码”能够让消费者详细了解到产品的“身份信息”,拉近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进而实现“生产有记录、安全可预警、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存储、身份可查询、责任可认定、产品可召回”智能化质量安全监管,真正使梅河大米达到全程监管,同时引导示范专用标志生产企业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梅河大米产品全过程可追溯。引导企业使用溯源条形码、防伪码等方式,在地标产品上使用可供防伪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可追溯条形码,确保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积极鼓励企业申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确保示范区内大米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一是加强地理标志管理。建立专用标志企业用标管理档案,对企业规模、是否生产、经营状况、执行标准、专用标志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充分利用信息化及“互联网+”的监管手段,对梅河大米地标使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依法退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打击。帮助和指导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正确、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进行宣传及营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大力规范专用标志使用。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治使用乱象,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整顿与规范工作,进一步科学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积极支持相关产业重组、并购;严格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审核和准入。完善保护机制,加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执法力度,创新方式,完善手段,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打击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梅河大米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等违法行为。通过发布“黑名单”“红黑榜”等方式公开违法企业名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三是出台专用标志激励政策。加大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的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设立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出台《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对企业初次被认(评)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荣获“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企业等荣誉,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化集群发展。促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始终保持在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一是持续深化“梅河大米”公共品牌的宣传。抓好宣传推介,大力提升品牌竞争力。创建特色水稻农产品优势区,打造一批地方特色品牌,支持行业和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和“走出去”行动,借助全国和省级展会展示展销等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和推介方式,提升梅河大米品牌影响力。深化与浙江丽水市粮食产销对接,推动大米加工产业“产供销”全链条发展。积极参与与省内外知名主流媒体、淘宝直播、抖音短视频、快手等新型传播媒介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梅河大米。建立梅河大米地理标志多功能展示厅或博物馆,在高速沿线、市域交通主干道以及梅河大米主产区等醒目位置开展宣传。(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融媒体中心、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二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充分主流媒体报道和主办活动等形式,向创新主体和公众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知识。利用“3.15”“4.26”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地理标志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社会等系列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融媒体中心)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现场教学授课,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培训,培养自身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同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库,邀请省内外专家、司法人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入驻,加强学习交流,为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协、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一是加强学习促进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涉外保护产品相关要求等相关政策的学习,进一步筑牢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监管的业务基础。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欧、中俄、中日等互认互保,扩大梅河大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国际贸易合作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是以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梅河口万亩皇粮御米产业园项目”、梅河口优质大米交易中心项目,梅河大米主产区水稻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以“吉田订制”为主的订单合同数量同比增加35%以上,农民种植水稻每亩增收30%以上,带动大米产业相关产业链就业人员超过10万人,辐射带动吉林省东南部地区大米产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是拓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支持企业在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方面不断改造升级,提高稻米精深加工和就地转化能力,支撑进一步细分大米产品品类,提升产品附加值。推进副产品深加工,加强米糠综合利用技术、稻壳或秸秆为原料的新型建筑材料技术,积极开发糙米、胚芽米、米糠油、方便营养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不断丰富稻米制品高档特色品类,延伸大米加工产业链条,开拓产业价值新增长点,逐步形成优质稻米产业“链式”开发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是培育优质稻米品牌,提升品牌带动能力。统筹资源要素,重点培育核心区域公用品牌。构建完善梅河大米“1+N”母子品牌体系,制定出台《“梅河大米”品牌整合实施方案》和《“梅河大米”产地证明商标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文件,将大米品牌整合为以“梅河大米”为母商标,以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企业的自有品牌为子商标的“梅河大米”品牌系列,着力打造一批地方特色品牌,树立“梅河大米”品牌声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进度安排
(一)2021年8月—2021年12月。结合实际,制定《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加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抽查及违法使用标志的查处力度。
(二)2022年1月—2022年12月。按照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有序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2023年1月—2023年12月。对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对各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及时跟进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落实。
(四)2024年1月—建设期满。根据示范区验收要求,从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方面完善材料,形成示范区创建工作陈述报告,并做好迎检准备。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强化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示范区创建相关事宜,各主要任务牵头单位为该任务组织协调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责任单位落实主要任务、跟进调度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完成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的投入力度,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大米产业发展、示范区创建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千方百计多渠道向上争取资金,为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人员保障。要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匹配,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示范区创建、资料收集编纂、验收迎检等工作,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抽调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在抽调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安排、考核。
附件: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震宇 副市长
副组长:王亚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主席
刘任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曲贵海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张 伟 市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作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赵立新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彪 市发改局副局长
郭凤飞 市文旅局副局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满青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丽萍 市政数局副局长
纪德勇 市科协副主席
许亚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巍巍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李颜利 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段祺林 市融媒体中心广播部主任
班淑菊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科长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曲贵海兼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行文时由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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