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梅河口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民函〔2021〕68号)要求和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驱动,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并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示范创建地区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绩效评价,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示范创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政府及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创建条件
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为工作目标,民政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达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旗)可以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四、实施步骤
(一)本级自评。制定示范市创建方案,由市未成年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照《考核细则》指导标准,逐一认领部门责任,对照落实,并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
(二)省级评价。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创建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评价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首次省级评价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核实。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考省级评价意见,通过书面调阅材料、组织评估工作组或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对创建县(市、区、旗)进行抽查评估核实。首次评估核实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核实情况,组织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地区建议名单,经征求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旗)予以确认。首次命名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示范创建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协同相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使示范创建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措施加力、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政策创新和制度供给。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示范创建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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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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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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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工作标准 |
分值 |
责任单位 |
组织领导 |
组织协调 |
县级党委或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
2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改局 |
建立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 |
市未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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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制度措施等。 |
2 |
市未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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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书记县长话未保”活动、撰写理论文章、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等情况。 |
2 |
市未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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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
1 |
市未保办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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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
2 |
市未保办、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市法院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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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
1 |
市总工会 市残联 市关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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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
2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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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
1 |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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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
发现报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 |
2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各成员单位 |
个案会商 |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 |
2 |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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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查询 |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30个工作日内与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解除工作关系。 |
2 |
市未保办、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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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热线 |
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
2 |
市未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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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势头、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
2 |
市未保办、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市卫健局 市残联、市妇联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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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护 |
监护指导 |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
1 |
市民政局 市法院 |
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
2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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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支持 |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1 |
市卫健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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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服务。 |
1 |
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市残联、市教育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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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 |
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示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
2 |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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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
安全保障 |
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
1 |
市教育局 |
权益维护 |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
2 |
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市法院、市司法局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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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住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1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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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际行为准则。 |
1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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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禁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
1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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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
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1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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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 |
社会参与 |
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
1 |
团市委、市妇联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 |
宣传引导 |
利用各类报刊广播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与当地交通枢纽、文化广场、地方性标志性建筑、景点等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视频、海报、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加强未成年人精神素养培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2 |
市委宣传部 市融媒体中心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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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
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
1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源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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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
1 |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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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
1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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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
1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局、市城源集团 市旅游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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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 |
1 |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 市文旅局 市教育局 市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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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护 |
预防网络沉迷 |
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
1 |
市教育局 |
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吧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
1 |
市公安局 市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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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
2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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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诉举报 |
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
2 |
市委宣传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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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欺凌 |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1 |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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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护 |
生活保障 |
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
2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教育保障 |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
1 |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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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有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
1 |
市教育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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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扩大到十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
1 |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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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资源,面向社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支持。 |
1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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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
1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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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落实 |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
3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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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 |
办案专门化 |
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2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特殊保护措施 |
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
1 |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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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推进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减少二次伤害。 |
1 |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团市委、市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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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
1 |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 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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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 |
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候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
1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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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1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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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 |
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设计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
1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团市委、市妇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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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经费安排 |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服务。 |
2 |
市未保办 市财政局 |
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保护服务、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
2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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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资源对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支出提供支持。 |
2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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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2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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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施建设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
2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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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作用有效发挥。 |
2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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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示。 |
1 |
市文旅局、市交通局 相关窗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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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
1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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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两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
2 |
市未保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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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人员配备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
1 |
各乡镇(街道) |
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
2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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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会或(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
2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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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2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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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
2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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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 |
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轮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
2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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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
2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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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工作清单项 |
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性侵害、虐待、儿童拐卖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市未保办、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等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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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对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失察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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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或违法违规发放资金、享受政策的。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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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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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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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未成年人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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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上级交办事项拒不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
市未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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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未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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