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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8 17: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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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法治建设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三)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梅河口市司法局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也可由评估实施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二)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和具体实施办法。形成评估报告后报梅河口市司法局审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驻梅有关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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