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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13: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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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梅河口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法委发〔202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划》(吉政办发〔202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十二字”目标要求,充分把握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发展机遇,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能推动具有梅河口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档升级,不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和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内容、形式、供给模式,按照“管理结构扁平化、供给平台一体化、资源配置精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功能保障专业化”的标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人民满意、覆盖全市、城乡协调、层次分明、更可持续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助力提高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和诸环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聚焦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把便民利民作为第一导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不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升效能,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生动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为梅河口全面发展全方位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在业务领域和时间空间上实现全覆盖,为人民群众提供随时办、随地办、随身办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生、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 体系建设均衡发展。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效能更加均衡。

2. 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和实体平台深度融合,融合发展新体制机制更加成熟,服务理念、内容、方式更加现代化,平台间服务协作更加紧密高效,服务资源深度整合、高效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3. 服务供给精准高效。专业化、多元化、高品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更加丰富,以需求促进供给结构调整,以供给保障需求,在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精准化,产品服务领域覆盖经济、社会、民生各方面,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4. 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取得新突破,公共法律服务指挥调度专业有力、管理运行科学高效、监督评查精确务实、办事流程规范便捷,专业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更加充满动力和活力。

5. 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高效衔接,引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经费、人才、科技保障取得新发展。建立以创新、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

二、深度融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一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农村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覆盖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强化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面、有效覆盖,实现每个乡镇都有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达到100%,并通过工作台账、日志和影像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情况,每年提供法律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全市村(居)法律顾问每年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处理信访问题不少于4000件(次)。

二是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将低收入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推动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信息互通、工作对接,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对象覆盖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的业务,对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律师代理、司法鉴定的费用进行相应减收。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协调律师、法律援助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权益保障,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为退役军人提供多种途径的咨询服务,依据需求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探索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法律服务,做到法律援助全覆盖、个性化、多样化。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民生改善

(一)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创新便民服务体系,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全面拓宽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到2025年基本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规范运行,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个调解委员会,市设立1个人民调解中心。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0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100名,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全面提档升级24个乡镇(街道)百姓说事点,建成百姓说事示范点50个、个人调解室50个,依托一村一警建立调解室280个,依托城区党群服务站建100个百姓说事点。在百姓说事点基础上创建1553“调治”模式。

(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教育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对象普法覆盖率、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达到90%,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实现市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乡镇级法治文化阵地,结合法治乡村、“美丽乡村”、“百村示范”工程,在65个示范村打造法治广场、法治一条街,村村有法治元素;在全市培养法律明白人1500名;培养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5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0个。配齐全市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建成1个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

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法治节(栏)目,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产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群众性法治文艺活动,把法治宣传与指引群众维权结合起来,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产品、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基础法律服务。

(三)发挥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政策引导,鼓励高资质、高水平、规模化的综合型法律服务机构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通过建立服务联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巡回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服务资源薄弱乡镇提供帮助。

(四)充分利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丰富法治实践的资深政法系统从业者、法律高校退休教师等人员,加入实体平台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基本法律事务协助、调解等法律服务。

四、培育多元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构建法律服务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服务衔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法律服务“接口”,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感知、评价反馈机制,精准划分服务目标,整合链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功能,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工作精准对接的融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链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体化和精准化。

(二)围绕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务。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律师服务重点民营企业上市发展,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行动;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党委、政府应按照不少于3人的标准设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覆盖面,各级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比例达到100%。健全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覆盖率达100%,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刑事案件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70%以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80%以上。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人员应结合公司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具备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合理的律师、法律顾问专业配置结构;鼓励和支持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向制造、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新兴领域拓展延伸,主动适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更好发挥制度创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集成作用。

积极推进公证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根据执法单位需要,探索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公证文书质量显著提升,法院不予采信率低于万分之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五、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业务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建立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推行公共法律服务主办责任制,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完善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建设,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拓展服务范围和层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推广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互联网公证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按照“随时评价、随手评价,服务一次、办事一次、就接受服务对象评价一次”的原则,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三方评估机制。

六、构建统筹协调机制,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措施

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框架设计、功能作用发挥、人才队伍建设、基本经费保障等内容,构建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购买法律服务绩效管理。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保障机制。立足实际、分类施策,逐个领域改革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待遇、执业、监督等保障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奖惩制度,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奖惩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将从业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提振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建立优秀法学毕业生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选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年轻化和专业化建设。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确保规划任务落地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一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凝聚合力,加强审判、检察、公安、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协同解决规划落实中涉及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及政策创新等重大问题。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施工图、计划表、时间线,分解落实规划各项任务,明确责任,发动全社会力量,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完成到位。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

 

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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