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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8 09: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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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梅河口市委办公室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办发〔2020〕9号),参照《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和《市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二批)》,市政府制定了《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确保8月31日前完成各行政执法事项的划转承接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执法事项交由乡镇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继续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实施执法。执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乡镇人民政府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兽药管理条例》

2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兽药管理条例》

3

乡镇人民政府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兽药管理条例》

4

乡镇人民政府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乡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5

乡镇人民政府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乡镇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6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经营时间以外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9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1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3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4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5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6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7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8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9

乡镇人民政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

乡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 号,20138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55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

21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20138 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 号、20155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

22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3

乡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5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

24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20155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

25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6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7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8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9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30

乡镇人民政府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31

乡镇人民政府

对燃气经营企业有相应的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2

乡镇人民政府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3

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4

乡镇人民政府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行政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5

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6

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7

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8

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9

乡镇人民政府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0

乡镇人民政府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1

乡镇人民政府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2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3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4

乡镇人民政府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5

乡镇人民政府

对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吉建质﹝201218号)

46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47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止供热和擅自弃管供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48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调节进户阀门、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网管连接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等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49

乡镇人民政府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改变热用途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50

乡镇人民政府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建设部令952004720日建设部令131号修改)

51

乡镇人民政府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建设部令952004720日建设部令131号修改)

52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53

乡镇人民政府

对开发企业未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54

乡镇人民政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55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6

乡镇人民政府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7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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