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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执法进小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11-22 10:4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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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执法进小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执法进小区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梅发〔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治理和居民小区文明创建常态长效管理工作,不断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居民小区治理水平和能力。深入落实关于基层治理和居民小区文明创建常态长效管理的有关部署,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全面整合各方资源,更加注重前置服务、源头管理、执法保障,以优化基层服务、改善生活环境、解决扰民问题为落脚点,积极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共治共享的宜居环境,推动综合执法服务小区、融入小区、根植小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坚持把优化小区居住环境、改善小区居民服务作为执法进小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问题,让小区居民生活得更舒心、更方便、更安全。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对于一般执法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执法处罚。对于重大、复杂、可能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事项,属地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形成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高效运转的执法进小区工作氛围。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围绕居民反映强烈、影响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问题,按照新建小区、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由属地街道合理调配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开展服务、管理和执法。

(四)源头治理、常态长效。突出物业服务企业前置服务、源头管理责任,发挥业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实现共治共享。落实街道、部门、社区三级管理责任,严格依法管理,强化规范治理,推动执法进小区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监管及执法范围

(一)各街道要充分发挥对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责任分工履行工作职责。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对国有物业企业兜底进驻全市无物业小区工作进行督导;对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各类问题,由属地街道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解决处理,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及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处理结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配合街道、物业企业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负责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责对小区内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等进行监管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维护,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使用和公开管理;负责根据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为业主、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督促整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遗留的问题。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小区内乱倒污水、乱倒垃圾、占道经营、侵占绿地、私拉横幅、违规设置广告牌和宣传牌、充气广告装置和乱涂写、乱刻画、乱贴小广告、未经审批饲养家禽等经物业或社区制止、劝阻无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配合街道和物业企业,对小区公共空间内规划部门认定并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后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拆除;负责配合街道和物业企业,对私自侵占公共空间等行为进行处理。

(五)市安委办、减灾办(应急管理局)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小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查处打击小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七)市公安局负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部署常态化治安巡逻防控;负责对影响居民生活的生活噪声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依法调解处置民事纠纷;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公务管理活动。

(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配合街道和物业企业,对小区内无人认领、长期占用停车位的“僵尸车”进行处理。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小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及综合治理。负责对违反城市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对从事服装干洗,未设置异味、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影响周边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等进行监管;负责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等行为进行查处;督促街道和物业企业,对私拉电线等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业部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吉视传媒等对小区内电线以及各类弱电线路进行整治。

(十二)市文旅局负责对小区内私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活动,开展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认定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小区周边背街小巷、老旧商业综合体参照以上规定执法管理。

(十五)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四、治理流程

(一)居民小区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报告。

(二)属地街道应及时审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报告事项,迅速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罚的,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责任单位应在审查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所属街道,并由属地街道重新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可能涉及多部门监管或治理的事项,严格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由各属地街道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处置。

(四)当违法行为侵害业主自身合法权益或者集体共同利益时,违法行为实施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同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案件结案后,属地街道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小区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执法进小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协调联动,真正形成条块协作、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标准要求,完善工作制度,选派精干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高效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治理。各街道、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治理职责,规范开展执法并加强行为监督,确保治理规范、行为文明、公平公正;要在加强宣传引导、前置服务、源头管理的基础上,坚持把严格执法作为推进执法进小区工作的有力抓手,常态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街道、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当发生重大案件、市民多次投诉和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责任单位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属地街道通报反馈结果。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执法进小区工作列入日常检查考核内容,定期检查通报,并将考核督查结果与各部门奖惩绩效挂钩,以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彻底解决居民群众诉求问题,确保基层治理工作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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