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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梅政办明电〔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27 09: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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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编制工作,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三)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二、基本要求

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需纳入计划管理。

三、具体要求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研究讨论等制定机制,起草单位要尽可能对拟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预测、评估。

(二)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完成。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建章立制;对涉及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部门有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

(三)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除列入本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增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不再安排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四、计划落实

各起草单位将计划申报表及有关文件依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起草单位没有制定计划,也请报空表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3月17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412室。如纸质版材料报送不方便可将纸质版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市司法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认真审查、筛选、确认。

联系人:程奥轩,史宝龙;联系电话:0435—4212286;邮箱:mhkssfj6057@163.com。

附件:梅河口市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申报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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