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梅河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梅环发〔2023〕42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梅河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控制,应以《梅河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为重要依据;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达到《梅河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三、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对《梅河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进行调整的,由你局组织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