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government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首页新区政务政策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梅政发〔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10:48:00 来源:
字号: 打印 微信 微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23〕5号)精神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摸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为构建梅河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梅河新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普查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普查时点及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根据国家、省普查工作总体安排,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七个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购置普查设备,编制单位清查底册,印刷各类材料,开展业务培训。

2.省级综合试点阶段。按照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综合试点工作。

3.全面清查摸底阶段。对全市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总量。

4.清查数据比对阶段。按照国家和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数据比对、筛查、核实、验证。

5.正式入户登记阶段。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时限,开始正式入户普查登记,现场通过PAD等移动终端采集、上报普查对象数据。

6.普查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组织开展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等工作。

7.普查数据开发阶段。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汇编普查资料,建设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等。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工作。各乡镇(街)、各部门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推进,建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本乡镇(街)、本部门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保证普查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积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完成本单位普查工作职责基础上,配合市经普办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统计局(市经普办)。

1.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及省级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培训等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和电子地图绘制、单位比对核查、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审核汇总、资料开发等普查各阶段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普查机构进行单位比对核查,对个体户进行清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清查结果与本部门相关行政记录开展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开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网页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全市各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市监委对重大普查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高新区办公室。

1.负责提供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负责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成立普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完成指定区域的各项普查任务,实施依法普查。

(四)各乡镇(街)。

各乡镇(街)是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要紧密结合本乡镇(街)和社区统计工作站建设,以及村级统计协理员、社区统计网格员建设,组建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聘用、商调工作,及时支付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

(五)市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市经普办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及时在国家、省、市相关媒体报道普查工作;及时在“梅河口发布”宣传报道普查工作推进情况;指导全市各乡镇(街)、相关部门、窗口单位开展普查宣传;组织全市普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

负责督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各乡镇(街)、各部门承担的普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将经济普查及省级试点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列入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根据市经普办的统一部署进行重点考核。

(七)市委编办。

1.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派出机构)名录;协助市经普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核查、认定工作;配合基层普查机构查找单位;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政事业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协助普查机构查找机关事业单位。

(八)市委政法委。

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

(九)市委统战部。

负责提供经审批登记管理的寺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十)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服务业相关企业普查方面的工作,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

2.负责提供科研机构、科技综合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

(十一)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负责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录,组织结构情况及分单位财务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汇总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

3.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二)市公安局。

1.督促全市各乡镇(街)公安派出所做好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处理经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刑事治安案件。

2.协助做好娱乐场所等单位的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3.负责提供全市公安系统单位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娱乐场所、旅馆、车辆维修、黄金首饰加工、废品收购、公章刻制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4.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单位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娱乐场所、旅馆、车辆维修、黄金首饰加工、废品收购、公章刻制等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开展对管辖领域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十三)市民政局。

1.负责提供全市居民服务业中的社会救助、殡葬服务、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提供全市乡镇(街)、村(居)委会名单;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居民服务业中的社会福利业、殡葬服务、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

1.负责提供全市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好教育及相关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准确反映各类学校中与普查有关的餐饮、商贸、工业、科研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情况。

3.负责对教育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职业中介服务单位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职业中介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在人社系统各级服务窗口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

4.负责组织下属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提供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等单位名录和经营情况,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宣传和入户登记等工作。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提供环保监控污染排放企业单位名录,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宣传和入户登记等工作。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提供全市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出租车)、汽车维修、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其他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驾校培训和所掌握的个体运输业单位名录和经营情况,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全市交通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对交通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3.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

1.负责提供部门掌握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全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十)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提供全市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认定和评估。

2.参与组织卫生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各类卫生机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负责组织准确填报各类医院中与普查有关的餐饮、商贸、服务机构等单位及个体户情况。

(二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全市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参与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和普查结果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组织基层市场监督部门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

3.参与组织全市个体经营户普查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工作;参与对个体经营户普查或调查结果的审核、评估和认定。

4.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二十二)市税务局。

1.负责提供全市(正常户、非正常户)纳税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及有关数据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和普查结果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组织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普查资料收集等方面的支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3.利用企业和单位纳税现场和本单位对外网站等,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利用纳税平台以短信方式向纳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4.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普查未找到企业税务证照发放记录以及纳税、财务有关资料等。

(二十三)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1.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参与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和普查结果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信息共享。

3.负责提供普查未找到企业证照发放记录及有关资料。

4.负责协助对全市企业和个体户开展清查数据比对工作。

5.负责协调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办事窗口单位及时提供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等资料,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6.充分利用驻政务大厅的部门办事窗口等进行普查宣传工作。

(二十四)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提供全市土地资源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地图绘制相关工作。

2.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管,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关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十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提供全市电信传输及软件相关企业的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电信传输及软件企业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协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参与相关工业、能源等普查数据审核、分析和评估。

4.负责协助做好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5.负责组织各类有关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6.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7.组织做好经济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工作;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工作。

(二十六)市司法局。

1.负责提供全市法律服务单位等司法系统掌握的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参与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参与组织法律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协助并配合普查机构对城区个体户开展清查和登记工作。

2.利用本单位管理的LED屏等户外载体,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二十八)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负责提供全市各类文化、体育、网吧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各类文化、体育、网吧等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负责对文化产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3.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十九)市融媒体中心。

1.根据全市经济普查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普查工作动态,播放标语、宣传语等,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经济普查知识,做好深度报道,根据全市经济普查的重大活动,及时做好集中报道。

2.协助市经普办制作梅河口市普查工作专题片。

(三十)市供销合作社。

1.负责提供全市供销系统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一)市社会保险局。

1.负责提供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名录以及是否参保、参保人数、参保时间等信息,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2.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开展普查宣传;督促参保企业按时参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三十二)市医疗保障局。

1.负责提供全市医保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名录以及是否参保、参保人数、参保时间等信息,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2.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医保服务窗口开展普查宣传;督促参保企业按时参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三十三)市房产服务中心。

1.负责提供所掌握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企业名录资料,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提供农业系统管理的各类单位、行业监管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场站、家庭农场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五)市林业局。

1.负责提供林业系统各类单位、行业监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六)市水利局。

1.负责提供水利系统各类单位、行业监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七)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提供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负责提供涉及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2.协助普查机构普查员进入政务中心楼内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3.协助普查机构在政务中心楼内公共场所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九)市旅游服务中心。

1.负责提供全市旅游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参与组织旅游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十)市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小额贷款企业、非国有银行名录资料,协调金融监管机构、非国有银行配合开展企业普查工作。

(四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1.负责提供银行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银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3.参与组织对银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普查,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负责对本系统所管辖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十二)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

1.负责提供全市邮政基本服务、邮政储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和协调由通化邮政分公司代管的快递业名录基础资料,并按乡镇(街)做好分类;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十三)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

1.负责提供全市电力服务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用电信息名录基础资料;配合市经普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2.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领导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市经普办在普查事中、事后开展质量抽查,对在普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查漏户等失职失责行为的,追究本部门、本乡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普查保障力度。各乡镇(街)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普查基本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加大普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市普查“两员”劳动报酬由市统计局牵头,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纳入市财政预算,优化劳动报酬计酬方法和发放方式,按照“以质核酬、以量评酬、以果定酬、逐级核定、上下贯通”的总原则,由各乡镇(街)公示后予以足额发放,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全市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要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有效借助信息化手段,研究开发部门行政记录信息化比对系统,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建立统计地理综合数据库,服务于各类普查、大型调查;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经普办要会同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作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部门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开展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版)

 

责任编辑: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