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秸秆全域禁烧工作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强省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露天禁烧。
(一)严禁在非计划烧除时间擅自焚烧秸秆及残茬;
(二)严禁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发生秸秆火点;
(三)严禁城区街道所辖村地块发生秸秆火点;
(四)严禁全国两会、夜间(晚6点至早6点)等重点时段发生秸秆火点;
(五)严禁保护性耕作地块发生秸秆火点。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市级领导包乡镇(街)、乡镇(街)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干部包农户、农户包地块的五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乡镇(街)、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实现秸秆全域禁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