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1日印发的《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政办函〔2015〕34号)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梅河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地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工作措施
3.2 经费准备
3.3 物资准备
3.4 人力资源准备
3.5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6 通讯准备
3.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准备
3.8 医疗卫生准备
3.9 交通运输准备
3.10 治安准备
3.11 社会动员准备
3.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6.5 响应条件调整
7 灾后救助
7.1 灾后安置
7.2 过渡期生活救助
7.3 冬春救助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责任与奖惩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梅河口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救灾救助工作方针、政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梅河口市境内的风雹、洪涝、台风、干旱、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霜冻、冰冻、大雾、霾等各类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的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部门视情启动本行业专项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向市减灾委员会报告,启动本预案。
当相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可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及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指挥梅河口市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接收安置等全面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副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中分管范围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接收安置工作、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资源工作、救灾救助物资发放、收储等工作。
设立执行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兼任现场指挥长,按总指挥意见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指挥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成员:负责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职责范围内的救灾救助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接收安置工作及总指挥安排的相关救助、救援、安置工作。
市减灾委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对我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示及报告我市发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和关闭应急预案,并明确预案启动级别;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助工作措施和建议;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会商、预测、评估灾区形势,制定自然灾害救援行动方案;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收集、汇总、评估、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与舆情应对工作;根据自然灾害现场处置需求,决定分设不同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资金、物资、装备等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安置等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接收转移安置工作,整合全市安置力量和资源,科学实施安置措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当本级应急力量不足时,向上级请求支援;组织自然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决定救灾救助工作的有关其他事项。
市减灾办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向市减灾委报送减灾救灾救助工作信息;负责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和组织灾情会商研判与评估,提出我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建议;负责组织有关自然灾害的应急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救助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与吉林省应急专家库共享资源。主要职能:(1)参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灾救助、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措施;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2)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3)研究分析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灾难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4)提出有效防范次生灾害的具体措施和建议。(5)对自然灾害灾后应急救助救援终止和后期评估分析提出建议。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市减灾委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下设10个工作小组。
2.3.1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文旅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以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救助应急情况下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群众通知、宣传、动员及灾情信息、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事迹的报道和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2.3.2 灾情监测报告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对辖区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影响及威胁危害分析预测,提醒辖区内救援救灾有关部门、单位、群众做好安全防御;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灾情预测会商研判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各单位参与救灾工作。
2.3.3 灾情收集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工作,记录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负责自然灾害损失和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核实评估;全程跟踪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根据灾情发展组织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议,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灾情有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3.4 转移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为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高新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文旅局、吉林货运中心梅河口营业室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转移到应急安置避难场所;保障落实工作人员及转移安置灾民应急食品、饮用水、临时住宿的供应,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方案,下拨救灾款物,12小时内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3.5 安全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区域内治安管理保卫工作和集中安置点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重要财产安全,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防止趁灾打劫;负责设置警示标志灯,适时提醒车辆、人员要注意路况安全,杜绝涉险运输,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负责重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设施及物资的安全等工作;负责国省干道巡护检查工作;密切监测灾区灾情的发展,做好灾区防火、安全生产隐患、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查处救灾救助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保证抢险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3.6 抢险救灾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吉林货运中心梅河口营业室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人员、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地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线设备、农业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保证全市正常生活运行及转移安置地点的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3.7 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成员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中心医院、市红十字会等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遇险伤病的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的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卫生防疫技术人员深入灾区、转移安置点巡回保障灾民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抢险救灾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发放和质量监督;负责对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审核,强化灾区环境清理和消、杀、灭等工作,确保灾区卫生健康安全。
2.3.8 车辆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为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局及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和保障运输道路畅通;组织运送工作人员、伤亡人员、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道路畅通安全。
2.3.9 灾后重建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成员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灾区住房和设施恢复重建方案,组织抢修自然灾害破坏的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农业设施、交通设施、铁路设施和市政工程,保证水电气取暖正常充足供应,通信与道路畅通;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灾民解决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大力排除各类灾害隐患恢复生产生活;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和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食品、药品、建材质量价格的监管,灾区商品供应市场秩序的监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2.3.10 捐赠接收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成员为市卫健局、市红十字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
主要职责:经批准后负责向国内、外提出捐赠倡议;呼吁社会各界提供募捐、援助;组织接收、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款物,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2.4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办:负责协助市委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协调和督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自然灾害救援救助情况;做好灾情信息汇总、上下联络、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市减灾委统一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宣传、动员及灾情信息、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成效、典型事迹的报道,配合预警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宣传舆论,负责舆情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拨付救灾资金;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将本级救灾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救灾资金使用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报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作物病虫害、农业设施受灾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种植养殖业等防灾减灾应对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协助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灾情况;对受灾农户开展排查走访、灾情评估工作,组织抗灾自救、灾后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恢复重建,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发展生产,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以及牲畜转移期间安置饲养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到灾区;及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和请示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做好救灾救助期间我市粮食的市场供应保障;统计报告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供水、供气、供热、建筑工地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工程设计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警、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的实时监测、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和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救灾救助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计报告水利工程、水利基础设施汛情、损毁情况,组织协调实施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按职责对我市河流、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洪、抗旱及应急水量调度的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和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滞洪障碍的清除;负责做好灾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和工程治理工作;提供应急救灾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保障;负责灾后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统计报告地质灾害受灾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运输的公路通行路线抢通工作;统计报告国省干线公路损毁情况,指导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工业企业做好产能储备工作;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工业品目录;协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中国移动梅河口分公司、中国联通梅河口分公司、中国电信梅河口分公司排除通讯线路故障,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畅通;协助做好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指导工作和工业经济、通信行业受灾损失情况统计上报。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管理,预防和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应急救援、应急救助、救灾物资押运等工作,保障救灾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市发改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争取和安排重、特大灾害后抗灾救灾基建项目;救灾应急相关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落实项目资金;实施灾区价格干预,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协调推进恢复重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及培训演练工作;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和财产,统计报告教育部门受灾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及时消除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标牌、门头店招店牌的安全隐患;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应急救助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紧急避险、转移安置、被困救援、失踪搜救等工作;实施文物旅游景点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场所的防灾救灾救助宣传、应急工作;统计报告文化旅游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线路、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抢修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灾情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减灾委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并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及全市商品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稳定;负责提供救灾物资、食品、药品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负责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产品违法行为。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疾病发生和蔓延;做好职责范围内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药品供应工作;统计报告卫生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以及捐赠救灾药品、医疗器械接收、管理的发放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衔接驻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疏散和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疏散和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运送救灾物资、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等任务;协助公安加强灾区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应急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帮助灾区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机构和养老机构恢复重建。统计报告儿童福利、养老福利机构受灾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助市减灾委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承担日常应急值守、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监测设施管理维护、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梅河口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参与自然灾害类的跨区域救助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下达动用指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救助相关表彰、奖励实施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实施预警预报防范应对措施;灾情发生及时按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和报告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3 应急准备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履行救灾救助职责的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对可能会发生的灾情进行预估预判,当可能会发生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等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救灾救助准备措施,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行业内具体的救灾救助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救灾救助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3.1 工作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措施,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先调拨后履行程序,通知车辆保障组启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踏查灾害风险和受灾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同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响应启动情况。
3.2 经费准备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相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加大投入力度。
市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我市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一旦发生灾情,根据市减灾委要求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以最快速度筹集、调拨救灾资金并下拨到灾区。
市财政局保障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经费和相关单位用于救灾救助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接收安置工作、应急处置所需的科技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灾害信息员补贴等常态管理资金;保障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
3.3 物资准备
(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2)市商务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设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要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到灾区。
(3)市商务局每年年初统计补足救灾必需的衣被、帐篷、应急灯等救灾物资,铁线、编织袋、无纺布等防汛物资,应急期间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我市实行二级救灾救助响应储备的要求,并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应急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货、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完善应急物资采买、运输、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报市减灾办备案。
(4)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日常医疗用药。
(5)市商务局、市发改局要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情况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点,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执行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采购和调运机制,提升应急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4 人力资源准备
(1)组建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同时要做好救灾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2)建立联动机制。市人武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电力、通讯部门要建立专业(兼职)救援队伍紧急救援的联动机制,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12小时内运抵灾区。
(3)建立救灾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商务、林业、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建立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企事业单位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A、B角两名灾害信息员,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并报市减灾办备案。
3.5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时,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转移安置组和宣传报道组应通过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同时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秩序。
3.6 通信准备
(1)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自然灾害、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和灾情预警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指挥、灾情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级和市领导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信息员应保持日常通讯畅通;灾害发生期间,信息员应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明确值班员和值班电话,在常规通讯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讯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4)测绘部门应依法提供测绘应急保障,为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3.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准备
(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装备、车辆、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设备,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相关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处置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2)大型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等部门建立工程设备与机械数据库,可由市减灾委处置时直接调用。
3.8 医疗卫生准备
市卫健局要综合医疗救治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项应急救治预案,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
3.9 交通运输准备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市公安局确保应急救援救灾工作人员、车辆优先通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其他成员单位确保客车、小型汽车等交通工具完好,随时可用;必须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3.10 治安准备
市公安局要建立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专项应急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报市减灾办备案,为应急救援救灾提供保障;在必要时组织设置警戒区域,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撤离。
3.11 社会动员准备
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社会募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减灾办建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事涉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救灾队伍、灾害信息员、灾害管理人员、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培训。
(3)每年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各成员单位要适时组织1次至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需求和冬春救助情况。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受淹乡镇(街道)、村(居)、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大牲畜数量、因灾死亡家禽数量;倒塌房屋数量(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数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数量(户数、间数)、家庭财产损失情况、农业畜牧业损失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公共设施损毁情况、水利设施损毁情况、市政设施损毁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工矿企业经济损失、公益设施经济损失等)、森林灾害面积等。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救助户数、人数、伤病人数;需恢复住房户数、人数、间数;需资金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数、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数;已救助物资人数、已安排救助物资数量;已救助资金数、已救助人数;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人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1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30分钟,市减灾办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减灾委、市政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7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向市减灾办上报,市减灾办汇总审核后8点前将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主要领导、市政府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委主要领导、市政府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市减灾办同时抄送相关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办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上报灾情报告。
(4)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减灾办,市减灾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减灾委主要领导、市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向省减灾委、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干旱灾害时,市减灾办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
(6)市减灾委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综合分析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3 灾情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应由市减灾委统一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灾情信息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根据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酌情通过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信息公开等发布信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等工作;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的情况,启动预警响应。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经会商研判,报请市减灾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救灾救助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通知市商务局、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成立预警响应工作组,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经报请市减灾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作出救灾救助预警响应终止的确定和发布。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灾情监测、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6.1 一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政府、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40万人以上。
(5)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的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
(6)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6.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由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级救助应急响应。
6.1.3 启动措施
市长(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成立市应急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政府,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10个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先期应急救灾救助工作,建立灾害专项指挥部联络、联动机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救灾救助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人员及受灾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救援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国家、省、市救灾工作部署,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转移安置组、抢险救灾组、医疗保障组、车辆保障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对灾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安全保障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物资发放。
(5)应急救灾救助指挥长或者委托相关负责同志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灾救援救助工作。
(6)灾情监测报告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会造成影响灾民生产生活及危害分析的预测预警信息,灾情收集评估组随时向减灾办报告灾情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各工作组每日7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7)向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申请对灾情的核定;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灾区;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
(8)市商务局按市减灾办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和粮食供应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物资等生产供应工作和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9)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指导灾后种植养殖业恢复生产,改种补种农作物,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恢复重建,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发展生产。
(10)市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11)市住建局组织灾区倒损房屋鉴定和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12)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灾区现场遥感影像等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
(14)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灾区重大污染源情况,并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指导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15)宣传报道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16)灾后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倒损房恢复重建、交通、学校、卫生、水利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等工作,争取以最快速度实施恢复重建方案。
(17)捐赠接收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
(1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经市减灾委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成督查组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1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气、供暖、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救援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适时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政府、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
(1)因灾受伤10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50%以上,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60%以上。
(6)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事项或情形。
6.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由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6.2.3 启动措施
市长(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成立市应急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10个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先期应急救灾救助工作,建立灾害专项指挥部联络、联动机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救灾救助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人员及受灾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救援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国家、省、市救灾工作部署,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转移安置组、抢险救灾组、医疗保障组、车辆保障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对灾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安全保障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物资发放。
(5)应急救灾救助指挥长或者委托相关负责同志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灾救援救助工作。
(6)灾情监测报告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会造成影响灾民生产生活及危害分析的预测预警信息,灾情收集评估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各工作组每日7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7)向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申请对灾情的核定;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灾区;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
(8)市商务局按市减灾办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和粮食供应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物资等生产供应工作和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9)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指导灾后种植养殖业恢复生产,改种补种农作物,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恢复重建,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发展生产。
(10)市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11)市住建局组织灾区倒损房屋鉴定和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12)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灾区现场遥感影像等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
(14)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灾区重大污染源情况,并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指导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15)宣传报道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16)灾后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倒损房恢复重建、交通、学校、卫生、水利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等工作,争取以最快速度实施恢复重建方案。
(17)捐赠接收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
(1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经市减灾委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成督查组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1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气、供暖、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救援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二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适时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1)因灾受伤50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50%以上。
(6)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事项或情形。
6.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由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6.3.3 启动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我市域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救援救助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成立市应急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设立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市减灾委副主任任指挥长,启动本预案,10个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先期应急救灾救助工作,建立灾害专项指挥部联络、联动机制。
(2)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救灾救助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人员及受灾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救援救助等事项作出决定,落实省、市救灾工作部署,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转移安置组、抢险救灾组、医疗保障组、车辆保障组酌情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对灾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安全保障组酌情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物资发放。
(5)市减灾委副主任或者执行总指挥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内赴灾区了解救灾救援工作情况,慰问灾民,核查灾情,现场指挥自然灾害救灾救援救助工作。
(6)灾情监测报告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会造成影响灾民生产生活及危害分析的预测预警信息,灾情收集评估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各工作组每日7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7)向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申请对灾情的核定;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灾区;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
(8)市商务局按市减灾办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和粮食供应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物资等生产供应工作和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9)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指导灾后种植养殖业恢复生产,改种补种农作物,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恢复重建,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发展生产。
(10)市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11)市住建局组织灾区倒损房屋鉴定和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12)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灾区现场遥感影像等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
(14)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灾区重大污染源情况,并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指导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15)灾后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倒损房恢复重建、交通、学校、卫生、水利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等工作,争取以最快速度实施恢复重建方案。
(1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经市减灾委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成督查组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1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气、供暖、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救援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适时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1)因灾受伤20人以上或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农牧业人口1%以上,2%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30%以上。
(6)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事项或情形。
6.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由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6.4.3 启动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我市域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灾救援救助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成立市应急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市减灾委副主任任指挥长,启动本预案,10个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酌情开展先期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对灾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建立灾害专项指挥部联络、联动机制。
(2)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救灾救助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人员及受灾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救援救助等事项作出决定,落实省、市救灾工作部署。
(3)市减灾委副主任或者执行总指挥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同志24小时内赴灾区了解救灾救援工作情况,慰问灾民,核查灾情,现场指挥自然灾害救灾救援救助工作。
(4)灾情监测报告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会造成影响灾民生产生活及危害分析的预测预警信息,灾情收集评估组随时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各工作组每日7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5)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灾区;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
(6)市商务局按市减灾办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和粮食供应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指导灾后种植养殖业恢复生产,改种补种农作物,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恢复重建,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发展生产。
(8)市住建局组织灾区倒损房屋鉴定和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9)灾后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倒损房恢复重建、交通、学校、卫生、水利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等工作,争取以最快速度实施恢复重建方案。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成督查组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1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救援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四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适时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6.5 响应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以上,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
7.1 灾后安置
7.1.1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助安置工作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发展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及时上报市减灾办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灾民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杜绝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7.1.2 转移安置组负责组织和指挥灾民到指定区域避难场所,负责救助安置工作的全面协调、联络沟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7.1.3 避难场所安置点职能和编成:
(1)职责:主要进行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及灾民相关诉求的协调处置。
(2)主要编成: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2名,炊事人员按保障人数的5%配备、医护人员按保障人员的10%配备、安保人员20名、服务人员按灾民总量的10%配备;所需医疗、运输等设备装备由各工作组配置;各避难场所安置点主任由接收地属地政府任命。
7.2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1 对启动我市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各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7.2.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程序等工作。
7.2.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灾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救灾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7.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3.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赴灾区会同乡镇(街道)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3.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9月30日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全面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人员花名册,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7.3.3 市应急管理局在10月15日前统计、汇总、评估受灾乡镇(街道)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筹措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人员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任务的确存在困难的,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款物支持。
7.3.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实物代币、在库救灾物资调剂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等问题;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7.3.5 受灾群众救灾款物由受灾乡镇(街道)按“户报、村评、乡审”的程序和相关法规、管理制度登记造册,统一进行发放管理。
7.3.6 市财政局应在春节前将自然灾害救灾款足额发放到户。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由灾后重建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居民住房保险等方式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实施;对新建工程,特别是重大工程,应按抗震设防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险患点、泄洪通道等,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4.2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工作,由受灾乡镇(街道)核定倒损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根据灾情和实际,统计受灾群众意愿后上报灾后重建组;灾后重建组负责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负责组织综合评估因灾倒损住房,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灾情和省级下拨救灾资金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减灾委批准后下达。
7.4.3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我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选址、技术服务等工作,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4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8 责任与奖惩
8.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对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8.2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3 对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烈士。
8.4 对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修订和更新,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实际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的应对自然灾害救援救灾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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