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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09:3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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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行动方案〉》(吉政发〔20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浓度升高,减少重污染天气,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梅河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9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全市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产业绿色转型。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能置换等相关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相关目标控制要求,坚决遏制盲目上新“两高一低”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异地转移。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搬迁、改造,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VOCS源头替代工程。抽查抽测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对超限值的产品、商品依法依规处置。实施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提升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企业。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清洁能源。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严把环境准入关,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支撑电源项目建设,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推进热力管网建设,持续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炉窑以电代煤,持续开展“用、发、供”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力有效做好电力保供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清洁取暖建设。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推广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等适合农村的清洁取暖技术。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防止散煤复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进风光氢醇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域外气源,补充气源增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7.7%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规范货运车辆集中通行路段和行驶车辆监督管理,在火电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加强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秸秆全域禁烧政策不变,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规范秸秆离田,鼓励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进一步压实禁烧监管责任,综合运用遥感卫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全市火点进行实时监测。做好秸秆残茬处置,减少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将修复治理延伸至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推动矿区整体环境显著提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18.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排查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逐步将氨逃逸列入监测范围,加强重点单位在线监测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合理规划餐饮项目布局,持续深化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部门联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2.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鼓励自主提升绩效等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

25.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打击作假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空气质量、气象遥感大气监测、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能力。加强沙尘天气监测,及时准确上报沙尘天气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申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借助基金、债券、融资等金融工具,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流向重大项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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