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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梅政发〔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09: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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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454号)要求,在充分调研、科学测算、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对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开透明补偿

(一)实施范围

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新合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牛心顶镇、进化镇、曙光镇、中和镇、水道镇、黑山头镇、兴华镇、双兴镇、湾龙镇、杏岭镇、李炉乡、吉乐乡、小杨满族朝鲜族乡、光明街道、和平街道、解放街道、新华街道、福民街道共19个建制镇(乡)和5个街道,共涉及303个行政村的全部集体农用地。

(二)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全市5个街道;李炉乡;海龙镇(包括大榆树村、先锋村、新胜村、兴隆村、裕民村);黑山头镇(包括团结村);曙光镇(包括安乐村、东太平村、莲花村、六八石村、罗家村、曙光村、同胜村、汪家村、五八石村、西太平村);湾龙镇(包括莲河村、龙河村、湾龙沟村、五奎顶子村、小榆树村、兴安村);杏岭镇(包括兴起村、永顺村)。补偿标准:90元/平方米(6万元/亩)。

二类区片:红梅镇;吉乐乡;进化镇;康大营镇;牛心顶镇;山城镇;双兴镇;水道镇;小杨乡;新合镇;兴华镇;一座营镇;中和镇;海龙镇(包括八家岗村、城南村、春光村、春明村、东吉村、利民村、双顶村、双峰村、先进村、鲜红村、向前村、正义村);黑山头镇(除团结村以外行政村);曙光镇(包括艾家村、安全村、红星村、五人班村、永富村);湾龙镇(包括福安村、共安村、农安村、三山村、三兴村、双安村、双山村);杏岭镇(除兴起村、永顺村以外行政村)。补偿标准:82.5元/平方米(5.5万元/亩)。(上述区片具体界线见附图)

(三)补偿内涵

1. 区片综合地价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

2. 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如期收获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采用评估方式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价格。

4. 未利用农用地补偿费。在征收农用未利用地按照该区域对应类的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5.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3万元/亩予以补偿。

6.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7. 不予补偿范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仍然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8. 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标准调整前后做好衔接

2023年1月1日前已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具体补偿标准按上报时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2022年12月31日后,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按现公布标准补偿不足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偿征地差价款。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因差距而引发矛盾。具体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通告,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加强保障措施做好风险防控

(一)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征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告知、听证、公告等工作。各乡镇(街)做好征地补偿等一系列工作,要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问题的情况发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重大社会风险预警防控预案,对在征地实施过程各环节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及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府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整更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政策解读:关于《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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