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年8月30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复审、确认、发放、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负责高龄津贴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第七条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按照分类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从省级补助的救助资金中解决,其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统筹解决。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高龄津贴时,申请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个人银行账户。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年龄条件前一个月,申请办理高龄津贴。
申请要件齐全的,街道(乡镇)、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申请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告知具体理由。
第四章 发放与补发
第十条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足额存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存折)。
第十一条 超期申请办理高龄津贴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从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补发从2024年1月1日起。
第十二条 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
已故已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在符合条件的生命存续期给予补发。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本市发放,自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如本市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不予补差和退回。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街道(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现住址、户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街道(乡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第十七条 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梅政办发〔20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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