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对2020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西环路,西至绕城环路(西环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北至梅河东大街(北环东路-梅河东大街-黑大公路G202)的闭环区域。
二、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等要求,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市政数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市住建局要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区划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告》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