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备案审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47号)要求,市政府对2024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目录予以公布。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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