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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梅政发〔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09:2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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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备案审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47号)要求,市政府对2024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目录予以公布。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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