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经市政府2024年11月5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针对全市的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共划定21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12个,面积占比32.00%。主要包括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赵家街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柳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32.20%。主要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河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35.80%,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精准管理。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角度出发,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使优先保护单元能够实现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能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使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实施应用
(一)提高综合决策支撑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支撑,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加强规划衔接应用。在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三)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五)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和宣传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和宣传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成果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加强动态更新。在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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