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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1-16 11: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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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24年12月14日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共享(电动)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政令第278号)、《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梅河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河口市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共享(电动)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目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共享单车”)。

第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梅河口市共享单车管控总原则为“规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单车投入量根据梅河口市民众需求合理管控,原则为满足需求即可。

积极倡导人力脚蹬类型共享单车,电动共享单车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二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五条  共享单车市场实行准入联合备案机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政数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对拟进入的运营企业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准入的运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及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投放共享单车,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七条  运营企业如未按本规定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单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在本辖区的运营资格。

第八条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租用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并在租用电动自行车的应用程序中向消费者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规则。

(二)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在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运营企业投放的运营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投放的运营车辆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营并在道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共享单车必须手续齐全,无号牌车辆不能投入使用。

(五)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严禁在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停放、充电,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将停车位置及范围精准化,加大对共享单车巡逻管控力度,不得乱停在路面阻碍道路交通通行,特别对政府、学校、商业中心(维港城、移动步行街)等重点道路,必须在每天上午8时前落实巡查,及时清理乱停乱放共享车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严格落实“一盔一带”工作,不得将无安全头盔的共享单车投放至路面给群众使用,并保证扫码过后车辆自动播放佩戴头盔相关提示语。     

(六)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盈利、谁负责”原则,设置服务监督机构、服务监督电话,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处理及老旧车辆更新的反应速度,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坚持一人一车,不得出现载人、拉货等行为,优化共享单车座位,座椅面积只能限一人骑行,防止多人骑行现象发生。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制止未成年人骑行、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逆行、闯红灯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  

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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