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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梅政发〔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14: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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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轮更新包括基准地价、纯收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土地年租金,土地还原率按6%折算确定。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参照梅河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确定。包括梅河口市城区、开发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等。

三、基准地价内涵及应用

(一)用地类型。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是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

1.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包含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和其他商业服务用地(0904);

2. 居住用地(07)包含城镇住宅用地(070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3. 工矿用地(10)包含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1002);

4. 仓储用地(11)包含物流仓储用地(1101)、储备库用地(1102);

5. 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08)包含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二)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力)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乡镇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宗地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容积率。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乡镇设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为1.5,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7。

(四)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五)土地使用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梅河口市城区采用分类定级划分土地级别,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划分4个级别。

各建制镇划分为三等。一等乡镇为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2个级别。二等乡镇为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1个级别。其余乡镇为三等,各类型用地均划分1个级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

定级区域以外,中心城区城镇边界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城区相应土地用途四级地执行。其他定级区域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地执行。

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各层以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为用地面积,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宗地所在级别土地纯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0%,地下二层为12%,地下三层为5%。居住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5%,地下二层为17%,地下三层为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5%,地下二层为17%,地下三层为8%。

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土地等参照工矿用地确定土地价格。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价格,参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纯收益占基准地价比例9%确定纯收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梅政发〔2016〕2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使用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梅政函〔2021〕170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梅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五、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梅河口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梅河口市城区纯收益表

3.梅河口市城区年租金表

4.梅河口市城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5.梅河口市城区工矿和仓储用地最低限价表

6.梅河口市乡镇工矿和仓储用地最低限价表

7.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基准地价表

8.梅河口市一等乡镇纯收益表

9.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年租金表

10.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11.梅河口市二等三等乡镇基准地价、纯收益、年租金表

12.梅河口市二等三等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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