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梅河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西环路,西至绕城环路(西环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北至梅河东大街(北环东路-梅河东大街-黑大公路G202)的闭环区域。
二、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六)为保证群众生活需要,未改造平房区内居民允许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燃料进行生活取暖。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市住建局应当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2024年11月14日发布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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