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36批 2017年9月22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7768 | 来信:梅河口市和朝阳镇交界处机关干部张某哥哥的茂林沙场毁坏林地和耕地非法采沙,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张某身为公职人员,参与沙场买卖经营,并收购一处沙场。 | 梅河口市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该举报案件反映的砂场名为梅河口市茂林采砂场,位于梅河口市新合镇茂林村,法人代表为张君,所在河流为辉发河,该采砂场通过梅河口市政府公开拍卖获得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编号为【(梅)字[2017]第018号NO.0007743】。经核实,2016年10月,茂林砂场超出了许可的采砂作业范围,非法采砂33894.4立方米。近年来,存在河水冲刷导致河道两侧的农民承包地向河内坍塌、土地被破坏现象。茂林采砂场2015年承包以来以修建运输车道为由,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林木良种繁育场5林班52小班林业耕地内,用铲车将林地推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测量面积为1805平方米。2015年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受梅河口市政府委托,公开拍卖梅河口市境内采砂场的经营权,通过正规拍卖程序张君获得茂林采砂场经营权,经营期为三年(2015年至2017年)。 |
属实 | 针对上述问题。 1.茂林砂场超范围违法采砂作业,已被水利局责令停业,2017年4月6日,梅河口市水利局已将此案移送梅河口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茂林砂场法人代表张君已被刑拘,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梅河口市林业局依法对梅河口市茂林采砂场做出了如下处罚:一是处擅自改变林地18050元的罚款,二是责令限期于2017年10月31日前恢复地貌。 |
约谈2人 |
2 | 7814 | 来信: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村支书李某,将该村西侧梁大沟山上的树木及承包权低价卖给李某,李某伙同林业局设计科科长马某某砍伐林木后卖给黄姓木材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林业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 梅河口市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梁大沟山林位于梅河口曙光镇安全村14林班1小班和3小班林地,现林地为红松幼林,造林年度为2010 -2013年,栽植密度为2米*2米,保存率90%。2009年-2012年期间,承包人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承包林地内进行采伐,采伐方式为皆代改造,共分6个小班设计,共计采代落叶松6547株,面积17.39公顷,蓄积817立方米。采伐进程中梅河口市曙光林业站进行监采,没有滥采超采现象。伐区验收合格,并且采伐迹地当年更新,更新造林树种为红松,规格2米*2米,成活率和保存率都在85%以上。 经查,2004年3月,安全村因修水泥路没有资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安全村梁大沟1小班和3小班9000余株落叶松以每颗树10元钱的价格对外出售,但不能对外出售林地。安全村党支部书记慕继生与村主任李贵违背村民代表意见,代表安全村委会与王全合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安全村梁大沟1小班和3小班379小亩林地及地上8000余棵落叶松9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王全合,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10月30日,中共梅河口市纪律委员会对时任安全村党支部书记慕继生和村主任李贵构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分别给予慕继生和李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1月,时任安全村村书记李贵,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仅挨家挨户让村民代表签字后,将以王全合名议承包的山林转包给于文杰(马俊春之妻),承包期限延长为50年。因此于2014年中共曙光镇纪委给予李贵党内警告处分。 |
属实 | 目前,该林地林木存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标准要求,梅河口市林业局、当地乡镇政府将严格加强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无 |
3 | 7862 | 来信:梅河口市市区内的所有早市,经营期间噪声严重扰民;老保健院对面香香小酒楼饭店,营业期间排放油烟严重扰民。 | 梅河口市 | 噪声 油烟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2017年9月9日,梅河口市住建局、环保局开展联合调查。 1.梅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全市早市管理,该执法单位已明确提出要求,严禁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影响居民休息,但经了解,确实有个别商贩无视规定,在执法人员不在的情况下,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叫卖。 2举报人反映的饭店名为梅河口市茶香(香香)小酒馆,位于泰源街。经营面积47平方米,主营各种炒菜。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存在油烟污染。 |
属实 |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梅河口市住建局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管理,增加巡查频次,严肃查处早市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 2.对茶香(香香)小酒馆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目前该饭店油烟净化装置已安装完毕。 |
无 |
4 | 7988 | 来信:梅河口市水道镇新丰村农民王某某,在梅河口市曙光林场(李炉片)盗伐落叶松近1000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 梅河口市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2017年9月17日,梅河口市林业局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案发生于2011年冬季,曙光林场在李炉乡东泉作业区设计采伐落叶松林木蓄积969立方米,分9个小班实施采伐,曙光林场由副厂长李林和技术员黄振具体负责现场监采及现场安全, 林木采伐后发包给辽宁省清原县人王皓进行销售,(举报件中反映的水道镇新丰村人王小东与此案无关)。在采伐过程中由于李林和黄振管理不善,监采不力,造成作业区内超出设计采代2587株,立木蓄积410.2839立方米。因该案涉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决定将该案移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案查处。 1.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7日对李林、黄振做出犯玩忽职守罪,因二人在案发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2.事后,梅河口市曙光林场为尽力林木损失造成的环境破坏,于2012年春在李炉乡作业区范围内清理林地还林30亩,营造红松5000余株,造林保存率在85%以上。 |
属实 | 目前,该林地林木存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标准要求,梅河口市林业局、当地乡镇政府将严格加强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无 |
5 | 7989 | 来信:2009年10月30日,梅河口市红梅镇四八石村2组和10组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后,至今该处居民无水可饮,影响居民饮水安全。 | 梅河口市 | 其它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梅河口市红梅镇四八石村2组和10组饮水安全工程由梅河口市水利局规划投建,建成于2009年10月30日,共解决61户、260人的饮水问题,工程内容包括泵房1座、水源井1眼、水处理设备1台套、变频设备1台、水泵1台、管网铺设和安装入户。因水处理设备反冲洗操作不当且不经常运行使用等原因,导致设备过滤效果不佳,水质较差。 |
属实 |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017年9月16日,梅河口市水利局及红梅镇政府进行了详细核查,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1.梅河口市水利局已将该处工程列入2018年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中,并已通过省水利厅专8家审查和梅河口市发改局项目建设批复,届时将对该工程水处理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 2.在确保经水处理设备过滤的水质达标后,移交当地村委会运行管理。 3.梅河口市水利局每年将对水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
无 |
6 | 7993 | 来信:梅河口市梅河大街金华社区有人破坏草坪,私建修车房,周边环境脏乱差,营业期间随处排放油污,噪声严重扰民。 | 梅河口市 | 噪声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2017年9月18日,梅河口市住建局、环保局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开展联合调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修车房为梅河口市金隆达汽车维修部,位于梅河大街3091号,该店后院确有修车房三栋,面积11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沈阳铁路局所有,属于临时租用,该店有与沈阳铁路局签订的租赁协议。该店存在在室外占道修车及油污造脏问题。 |
属实 |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梅河口市住建局已对该店下达了整改通知【梅建城(2017)限改字第[10918105]号】,要求该店停止经营及油污造脏行为,目前该店已整改完毕,周边环境保持清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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