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审管分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起草此文件。 《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是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梅河口市政府起草的政策性文件。由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 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2日梅河口市政数局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梅河口市普通居民、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等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群众无反馈意见。 2021年2月24日,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在政数局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邀请梅河口市行政审批方面的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会上经专家讨论,认为《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符合梅河口市实际情况。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制定程序合法,经审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矛盾,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专家组同意《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过评审。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制定此文件。 《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梅河口市政府起草的政策性文件。由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 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2日梅河口市政数局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梅河口市普通居民、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等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群众无反馈意见。 2021年2月24日,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在政数局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邀请梅河口市商事登记方面的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会上经专家讨论,认为《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符合梅河口市实际情况。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制定程序合法,经审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矛盾,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 专家组同意《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评审。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市政务和数字化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各部门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各相关部门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2月10日下班前反馈给政数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杨士君 联系电话:4521012 邮 箱:mhkysj@163.com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审管分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的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就是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审批监管并重”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以及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审批权限在梅河口市的、涉及企业设立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4.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6.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诚信档案 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各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各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在承诺时限内行政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三)申请人从方便自身许可的角度,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原有许可程序办理。 (四)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审批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或证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批准文件或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行政审批机关要在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报政府备案。第一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审批机关要抓紧设计制作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制度按期实施。 (三)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将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 附件:1.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2.告知承诺书(样式)
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市政务和数字化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各部门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各相关部门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2月10日下班前反馈给政数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杨士君 联系电话:4521012 邮 箱:mhkysj@163.com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行政审批局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按照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小区)、门牌号(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号的,加注与临近显著标志物的方向及距离。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就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属关系的真实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文书申请登记,并对申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从事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载明的地址一致。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使用功能及用途。 第八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依法依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或评估要求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 实行“一照多址”制度,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备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注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住所经营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条 实行“一址多照”制度,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民事法律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第十二条 建筑物在政府公告征收范围内的,申请人在相关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含当日)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监管信息的交互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联动协同监管。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文书样式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梅河口市委办公室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办发〔2020〕9号),参照《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形成了《市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第二批)》(见附件)。现向各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于12月1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市政数局法规科,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士君 联系电话:4521012 邮箱:mhkysj@163.com 附件:市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第二批)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现围绕“十四五”时期政府网站如何发展征集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http://zsj.jl.gov.cn/kzgn/ssw/ssw/
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0日,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吉林省推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个转企发〔2019〕1号)文件精神,在《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26号)的基础上,拟定《梅河口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意见。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审批程序,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由市发改局(市项目中心)牵头拟定了《梅河口市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请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20年7月23日17时前反馈至市发改局(市项目中心)。 附件:梅河口市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联系人:孔良、贾焱棋 联系电话:0435-4837010、0435-4837009 2020年7月8日 梅河口市项目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吉林省推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个转企发〔2019〕1号)文件精神,在《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26号)的基础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梅河口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意见》),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一、《实施意见》概况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对加快梅河口市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详见附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方式及期限 1.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2.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管理单位: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郭晓然 联系方式:0435-4833038 电子邮箱:mhksscjmyk@163.com 3.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期限 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0日 附件:梅河口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