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农业执法检查、监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全市农业生产、流通、分配、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研究提出农业体制改革意见,并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规划,负责全市粮食和特产业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与开发、产业间综合平衡和农业的组织、调度。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全市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农村信贷、农村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四)组织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组织农村承包合同、财务管理和审计;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农村收益分配和农业生产效益评价;协调农村内部多种经济利益关系。
(五)组织全市农业科研课题攻关、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归口管理所属科研单位;负责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及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
(六)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目标的措施,提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研究提出农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组织协调农(特)产品加工与流通,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负责全市管理权限内农业产业建设项目立项和报审。
(七)负责全市农垦企业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及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农村能源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调整、区划、保护、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管理。
(八)负责全市各类农科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指导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农业实用技术教育和“绿色证书”教育工作。
(九)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市内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
(十)负责全市农业外向型经济开支、劳务输出、外事往来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经济咨询和农产品流通的有关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权利、义务认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劳资、人事的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劳模、农业系统模范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及农业系统技术职称的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和纪检工作;承担局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局系统老干部、工会、计生、共青团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