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农(种)罚〔2018〕008号
当事人:梅河口市金海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梅河口市湾隆乡三兴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孙金海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经营的标注生产商是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净含量8000粒、品种名称“天农九”玉米种子,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金海于2018年4月1日在梅河口市兴农种子超市,以每袋60元的价格购进的,共5小袋,欲以70-80元的价格销售。由于农民只有在播种时种子不够了才去该公司购买,所以没大量进货,这5袋种子售完后再进。并承认未按规定向梅河口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实,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向梅河口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金海的询问笔录,证明种子进销售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4、所经营的天农九种子照片、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已于2018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梅农(种)告〔2018〕008号《梅河口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梅河口市农业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的第五项之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向梅河口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经营备案。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河口市工商行中街办(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