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证颁发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8]13号)”文件要求,本市农户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新证,以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收回销毁,对于不能收回的原证自领取新证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以往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收回销毁及作废的公告(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