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须知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7-08 16:37:00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和职务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梅河口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渠道有哪些? 

  主要有来信、来访、网络和电话举报4种渠道 

  来信地址: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号 梅河口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 

  邮编:135000 

  来访接待地址: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号政务中心112室。(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不接待来访举报) 

  举报网址:www.12388.gov.cn 

  举报电话:12388 

  提倡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鼓励实名举报。 

  三、如何书写举报材料? 

  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有多个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的,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 

  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般要经过举报受理、线索处置、问题核实、结果回复等多个环节,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接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职级)及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本级受理或者转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线索经过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对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后,有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五、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复核。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承办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承办机关给予保护。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纪,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七、哪些属于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中共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