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3-05-30 09:07:00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农(种)罚〔2023〕1号

  当事人:袁利凯,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220524************,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村。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月29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在该公司仓库内的标注:扎赉特旗保农粮米专业合作社,净含量:25公斤,品种名称:中科发21--9水稻种共计218袋(5450公斤),标签未标注审定编号等相关信息,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无该品种审定信息。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通过快手平台业务员**的推荐,购进6250公斤,存放在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仓库内。在**送货时支付给其现金4.8万元。并以11元每公斤的价格售给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野猪河村农民***、***、***等人共计250公斤,违法所得2750.00元。其余550公斤水稻品种拉回柳河县自己门店。

  因证据需要2023年2月2日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柳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了协助调查函,通过柳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确认当事人已将400公斤中科发21--9水稻品种混在其他商品水稻堆中,和其他商品水稻一起于2023年2月12日,每公斤按3.4元的价格售出。违法所得1360.00元。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的150公斤水稻品种,被柳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涉案种子移交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询问笔录各1份;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函1份;柳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1份;扎赉特旗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8055783)复印件1份;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份;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品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梅农(种)告〔2023〕1号《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执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包括无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品种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中科发21--9水稻种560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110.00元;

  3.并处以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41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河口市工商行中街办(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530030)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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