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_ 梅 _农( 农药 )罚〔 2024 〕_5 号
当事人: 梅河口市山城镇XX种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581MA15BCXXXX
住所(住址): 山城镇利民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戴XX
身份证件号码: 22051919600625XXXX
当事人 经营劣质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7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山城镇进行2024年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梅河口市山城镇XX种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三个品种,共计19瓶的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分别为:
1. 稻瘟灵:注册商标为“金秋、登记证号为PD20081923、净含量为400ml、登记证持有人为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2日、质量保证期二年,计3瓶。
2. 高效氯氟氰菊酯:注册商标为“蒙战”、登记证号为PD20130856、净含量为200ml、登记证持有人为广西鑫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计7瓶。
3. 滴酸ž草甘膦:注册商标为“闲滁”、登记证号为PD20161068、净含量为200g、登记证持有人为广西鑫金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计9瓶。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梅河口市山城镇XX种子商店此批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仍摆放于货架上经营。根据商店经营者戴XX提供的2023年销售单据,此批农药的货值为235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山城镇XX种子商店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在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项中:“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数量较少,涉案金额小,未发现违法所得,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稻瘟灵3瓶、高效氯氟氰菊酯7瓶、滴酸ž草甘膦9瓶;
二.处以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