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_梅农(农药)罚〔2024〕_4_号
当事人:梅河口市XX农资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梅河口市北环路农资市场内正对大门第四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蒋XX
身份证件号码: 220625X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1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北环路农资市场的农资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市场内的梅河口市XX农资商店内的货架上摆放的6个农药品种,共计20瓶超过质量保证期。
经请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6个品种的农药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梅农〈农药〉先登〔2024〕4号)。
2024年3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梅河口市XX农资商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立案调查。
3月15日,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XX农资商店经营者蒋XX依法进行了询问,蒋XX称,该店注册时间为2021年,于2022年3月正式营业。涉案农药为2023年销售的剩余农药,一直没有清理货架。由于今年未到农药销售季节,剩余农药并未销售。蒋XX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3年的销售单据。
经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农药销售单据销售价格,
当事人经营的:
1.氰氟草酯,净含量:150ml,生产日期:2021年2月28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5瓶;(5瓶×16.00=80.00)
2.丙炔噁草酮,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6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2瓶;(2瓶×35.00=70.00)
3.噁草酮,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0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2瓶;(2瓶×45.00=90.00)
4.胺鲜·乙烯利,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1年3月9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2瓶;(2瓶×4.20=8.40)
5.噁唑·氰氟,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3瓶;(3瓶×14.00=42.00)
6.苯甲·丙环唑,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6瓶。(6瓶×13.50=81.00)
经核实,上述6个品种共计20瓶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371.40元。
2024年3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梅农〈农药〉先处〔2024〕4号),依法对涉
案物品作出拟予以没收处理,没收决定本机关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梅农〈农药〉责改〔2024〕 4 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执法检查照片6张;
2.涉案农药照片6张;
3.2023年农药销售单7张;
4.《营业执照》照片1张;
5.《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
6.经营者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经营者蒋XX《询问笔录》1份;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本机关已于 2024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农药〉罚告〔2024〕4 号),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梅河口市XX农资商店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6个品种农药,共计20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