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4-15 08:54:00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_(种罚〔2024〕_2_

  当事人:梅河口市×××种子化肥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81MA15××××8X

  住所(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六委××

  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20519××××××××××77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1261050,执法人员2024年春季农资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梅河口市××种子化肥商店经营的标注吉林省××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00粒的“H1303”;吉林省××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4500粒的“泽玉8911”;吉林省××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00粒的“金骏958”等共计三个玉米品种均未备案。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3个玉米种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表。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梅河口市××种子化肥商店柜台摆放销售的标注由吉林省××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00粒的“H1303”玉米种子;吉林省××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4500粒的“泽玉8911”玉米种子;吉林省××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00粒的“金骏958”玉米种子共计三个玉米种子品种,均未依法进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梅河口得丰种子化肥商店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在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中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两至三个违法品种、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并且2023年度曾发生过同类型案例,当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达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农(种)不罚[2023]3号】,因此本案违法行为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中关于“本裁量标准适用说明第二条:在应用本裁量标准过程中,如涉案主体或案情符合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量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一)受处罚主体在违法行为被发现(立案)后2个年度周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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