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农(种子)不罚〔2024〕 5号
当事人: 梅河口市××××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581MACY××××3H
住所(住址): 梅河口市××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220581××××××××××73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日15时10分,执法人员在2024年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梅河口市××××商店柜台摆放销售的标注由××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26粒的“雷赛526”玉米种子。商店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玉米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梅河口市××××商店销售的“雷赛526”玉米种子,在未备案的前提下,存在多次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梅河口市梅河口市××××商店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柜台摆放品种备案情况;《询问笔录》1份、梅河口市××××商店进货凭证照片1张和种子销售票据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未备案种子进货以及销售事实;梅河口市××××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梅河口市××××商店“雷赛526”玉米种子照片1张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1份,证明涉案种子品种以及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备案品种。
本案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在本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中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一个违法品种、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商店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以前从未有过违反过农作物种子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并能够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通知(吉农规〔2023〕1号)中第3项“1.初次违法;2.不超过1个品种;3.危害后果轻微;4.及时改正。”之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