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5-20 14:41:00

                                                                                                         梅农药)罚〔 2024 〕3

  当事人:梅河口市XX种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口市XX种业未取得农药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1日15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梅河口市XX种业商店内未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者XXX现场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商店内右侧销售货架上摆放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40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418、总有效成分含量:83%、有效成份及含量:乙草胺66%、噻吩磺隆0.5%、2.4-滴异辛酯16.5%、剂型:乳油、净含量:400克、生产企业名称: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07。);硝·烟·莠去津4(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135、总有效成分含量:36%、有效成份及含量:莠去津26%、硝磺草酮6%、烟嘧磺隆4%、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2023/06/04、生产企业名称: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紧挨货架里侧地上摆放·763袋(标签标注登记证号PD20084664、总有效成分含量:15%、有效成份及其含量:克百威8%、福美双7%、剂型:悬浮种衣剂、净含量:50克、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共3个农药品种。现场发现销售票据,经执法人员清点出涉案农药销售票据23张。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做了现场检查(堪验)笔录。同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对上述3种涉案农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海萍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XXX陈述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初购进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40瓶,硝·烟·莠去津4是厂家给的样品,·是购买种子厂家免费给带的。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老客户卖20元/瓶、正常卖30元/瓶。XXX23张涉案的粉、白两种颜色的农药销售票据进行了确认,其中两张票据中各写“药”3瓶有数量,无标价,当事人于立案前表述购买人不再购买,事实不清不予认定。有实际销售交易金额的票据21张。销售票据中苗前和药是指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苗后是硝·烟·莠去津。2024年3月21日,对XXX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XXX陈述粉色票据中预交款项的金额是收取的农药全款,白色票据中预交款项的金额是种子和农药的共同定金。所有票据中的农药都没有给付,但双方约定在4月初给付,并约定了送货方式。·农药是种子厂家给搭配的,共4件800袋。没有售卖过,但是赠送了37袋。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梅河口市农资市场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市场询价,市场平均销售价为·每袋2元。

  经核实,梅河口市XX种业案农药货值总额9905.00销售票据中标记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苗前)290瓶,销售货值金额6920.00元(其售价20元/瓶178瓶,售金额:3560.00售价30元/瓶112瓶,金额:3360.00元);硝·烟·莠去津(苗后)9价45.00元/,销售金额405.00元。合计销售票据货值总额7325.00元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苗前)40瓶,20元/瓶,货值金额800.00元; 硝·烟·莠去津(苗后)4瓶价45.00元/,货值金额180.00元。·763袋,2元/袋,货值金额1526.00元,合先行登记保存的货值2506.00元。当事人赠送·37袋,2元/袋,货值金额74.00元。

  经调查,梅河口市XX种业采取的是先交钱后付货的销售方式经营农药,在当事人销售票据中有13张粉色票据收取的是全款,8张白色票据收取的预交款,案发前当事人未付货,经调查核实,其涉案农药实际经营额为4071.00元。其中:赠送·克37袋,2元/袋,货值金额74.00元。对当事人确认21张农药销售凭证票据进行核查,其中粉色票据中收取农药金额3560.00元,白色票据按照比例去除种子部分定金,涉案农药收取定金437.00的事实。

  经调查,梅河口市XX种业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当事人赠送农药的行为依据农办政函[2014]4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当事人赠送的农药·视为经营行为。由于·属于赠送产品价格无法认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到梅河口市农资市场对该农药产品进行了询价,询价后认定·每袋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40瓶;硝·烟·莠去津4·763袋;2.梅河口市XX种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4.XXX询问笔录2份;5.现场检查(堪验)笔录1份;6.梅河口市XX种业现金销售票据23张;7.微信转帐记录1张;8.XX种业进货凭证一张;9.价格询价协助书1份;10.XXXX销售订单;11.农药实物4张。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梅农(农药)农罚告[2024]3号《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滴异酯·噻吩隆·乙草胺40瓶,硝·烟·莠去津4瓶,福·763

  二、没收违法所得4071.00元;

  三、罚款3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3407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河口市工商行中街办(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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