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7-03 14:37:00

                                                                                                       梅农药)罚〔 2024 〕7

  当事人:XXXXXXX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XXXXXXXXXXXXX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3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XXXXXXXXXXXXX的XXXXXXXXXXXXX销售柜台内摆放的:

  1、灭草松,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21,有效成分含量:480克/升,剂型:水剂,生产企业: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生产日期:202212,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430克,共3瓶。

  2、丙草胺,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971,有效成分含量:500克/升,剂型:乳油,生产企业: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中路2155号,生产日期:2021123,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350ml,共18瓶。

  3、春雷霉素,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513,有效成分含量:6%,剂型:水剂,生产企业: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河西工业区,生产日期:202188,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500ml,共6瓶。

  4、春雷噻唑锌,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654,总有效成分含量:总氮量40%,春雷霉素含量5%,噻唑锌含量:35%,剂型:悬浮剂,生产企业: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仙居县杨府三里溪,生产日期:2021417,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300克,共1瓶。

  5、莎稗磷,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444,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生产企业: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和大道白石工业区内,生产日期:202212,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250毫升,共17瓶。  

  6、肟菌戊唑醇,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176853,总有效成分含量75%,肟菌酯含量25%,戊唑醇含量50%,剂型:水分散粒剂,生产企业:盛世华农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工业园韦斗路6号,生产日期:2021112,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0g,共8瓶。

  7、肟菌戊唑醇,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农药登记证号:PD20176853,总有效成分含量75%,肟菌酯含量25%,戊唑醇含量50%,剂型:水分散粒剂,生产企业:盛世华农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工业园韦斗路6号,生产日期:202195,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500g,共3瓶。

  以上农药产品一共7个品种56瓶,都已经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询问、拍照、摄像取证,并做了现场检查(堪验)笔录,当日,当事人XXX提供了这7种农药产品的进货票据3张,销售票据8张,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对56瓶涉案农药进行了封存(扣押)处理。2024年4月7日,当事人XXX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1、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XXX商社,购进60瓶灭草松,进货价格23.5元,销售价格是25元,其中在2023年5月9日销售给XXX10瓶,2023年6月1日销售给XXX14瓶,2023年6月4日销售给XXX13瓶,2023年6月7日销售给XXX20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57瓶,剩下的3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2、2022年5月7日,当事人XXX在辉南县朝阳镇XXX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购进40瓶丙草胺,进货价格25元,销售价格是27元,其中在2023年5月2日销售给XXX10瓶,2023年5月6日销售给XXX12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22瓶,剩下的18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3、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XXX商社,购进10瓶春雷霉素,进货价格14元,销售价格是15元,在2023年5月6日销售给XXX4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4瓶,剩下的6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4、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XXX商社,购进春雷噻唑锌1瓶,进货价格8元,据当事人XXX交待,这瓶农药买来想自己用的,一直没时间用,就随手就放到柜台里面了,等到时候有时间在用。

  5、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XXX商社,购进40瓶莎稗磷,进货价格18元,销售价格是19元,其中在2023年5月9日销售给XXX6瓶,2023年5月6日销售给XXX8瓶,2023年5月7日销售给XXX9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23瓶,剩下的17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6、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兴XXX商社,购进80瓶肟菌戊唑醇(100毫升),进货价格9.5元,销售价格是10元,其中在2023年5月2日销售给XXX13瓶,2023年5月6日销售给XXX11瓶,2023年6月1日销售给XXX23瓶,2023年6月4日销售给XXX15瓶,2023年6月7日销售给XXX10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72瓶,剩下的8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7、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XXX在梅河口市XXX商社,购进12瓶肟菌戊唑醇(500毫升),进货价格90元,销售价格是95元,其中在2023年5月2日销售给XXX3瓶,2023年5月6日销售给XXX4瓶、XXX2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一共销售9瓶,剩下的3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在柜台内继续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共计56瓶,其中:1、灭草松3瓶,每瓶销售价格为25元,共计75元;2、丙草胺18瓶,每瓶销售价格为27元,共计486元;3、春雷霉素6瓶,每瓶销售价格为15元,共计90元;4、春雷噻唑锌1瓶,每瓶销售价格为8元,共计8元;5、莎稗磷17瓶,每瓶销售价格为19元,共计323元;6、肟菌戊唑醇(100毫升)8瓶,每瓶销售价格为10元,共计80元;7、肟菌戊唑醇(500毫升)3瓶,每瓶销售价格为95元,共计285元;共计货值金额1347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劣质农药。XXXXXXXXXXXXX经营灭草松7个品种56瓶劣质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XXXXXXXXXXXXX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销售农药产品的资格。

  2.现场检查(堪验)笔录3页、查封(扣押)决定书1页,物品没收清单1页,灭草松农药实物照片3张;莎稗磷农药实物照片3张;肟菌戊唑醇(100毫升)农药实物照片照片3张;肟菌戊唑醇(500毫升)农药实物照片3张;春雷噻唑锌农药实物照片2张;丙草胺农药实物照片3张;春雷霉素农药实物照片3张,书证,证明当事人XXX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事实。

  3.当事人XXX询问笔录1份5页、XXXXXXXXXXXXX进货凭证复印件3张、XXXXXXXXXXXXX销售凭证复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XXX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来源、销售对象、数量、价格等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4年6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梅农(农药)告[2024]7号《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灭草松7个品种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

  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56已过质量保证期的涉案农药;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河口市工商行中街办(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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