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劣质农药案

来源:    时间:2024-07-04 14:26:00

   
  一、线索来源

  执法检查

  二、查处过程

  2024年3月7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梅河口市山城镇进行2024年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梅河口市山城镇某种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3个品种分别为稻瘟灵、高效氯氟氰菊酯和滴酸草甘膦,共计19瓶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留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证据。

  2024年3月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城镇某种子商店经营者戴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戴某称店内农药是2023年卖剩下的, 忘记了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2024年还没有开始销售农药,摆在货架上,有买种子的索要农药就送给他们。

  2024年3月14日,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农药2023年销售凭证。经核实,此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35元。

  三、案件事实

  虽然未查证梅河口市山城镇某种子商店2024年农药销售证据,其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放在货架上,也视为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山城镇某种子商店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成立。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农药涉案金额235元。

  处罚情况

  案件定性:梅河口市山城镇某种子商店经营劣质农药

  处理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稻瘟灵3瓶、高效氯氟氰菊酯7瓶、滴酸草甘膦9瓶;

  2.处以3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农药)罚告2024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农(农药)罚20245号。

  2024年4月2日,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

  四、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时扬  18104357116

   周霞  18104357060

  王大可155846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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