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内容
项目支持老旧棚室改造。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开展老旧棚室改造的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其中,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 补助条件。对开展10亩以上(含10亩)老旧棚室改造的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零散老旧棚室改造核查统计面积10亩以上的予以补助。支持老旧棚室更换骨架、棉被、卷帘机、修缮后墙及棚室内部设施改造提升等,使原本不能生产或生产条件较差的温室、大棚达到多年正常生产“菜篮子”产品的标准。由政府专项债及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补助的棚室及单独更换棚膜的园区不在补助范围内。
2. 补助标准。年度老旧棚室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全省各类主体实际改造棚室类别和投资金额不同,区别核算补助标准。优先对园区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补助金额,老旧棚室改造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同类新建棚室补助标准(温室每亩13000元、大棚每亩5000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30%。对未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按照同类棚室按照全省同比例进行统一标准补助,且不超过棚室新建补助标准。
二、项目实施步骤
(一)主体申报。各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组织落实申请受理上报、材料审核、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2024年8月30日前,符合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申报备案表和老旧棚室改造申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园艺特产工作站备案。对该补助前期未能及时申报的,可于10月28日前进行补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实施。实施主体需提供改造前、后、左、右和内室的对比照片、改造棚室类型和内容、面积,所有改造主体需提供原始发票,没有原始发票的投入不计入总投资额,人工费按实际发生统计。建议有条件的主体单独提供老旧棚室改造专项审计报告。11月10日前项目实施完毕。
(三)项目验收。老旧棚室改造项目验收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11月25日前,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负责该项目的科室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现场和内业资料全部符合规定即确定验收合格。
(四)结果上报。验收结果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复核验收申请。12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对全市老旧棚室改造进行全面实地复核确认,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复核确认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科学谋划项目,加强工作指导,倒排工期,全面完成老旧棚室改造工作。
(二)要严格申报审核。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基础材料档案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并对改造棚室提供建设用地备案手续。对验收结果及时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无问题方可申报。
(三)要确保改造成效。各级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核实、验收等工作,过期将视为放弃项目补助资金。
附件:1.《2024年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申报备案表》
2.《2024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
3.《2024年老旧棚室改造项目验收表》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梅河口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