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种子)罚〔 2025 〕14号
当事人: 曹*远
住所(住址): 梅河口市海龙镇****
身份证件号码: 22051919*******990
当事人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我局接到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案号为黑海检行刑反接[2025]231083000009号的案件,随案移送涉案玉米种子“创元圣世甜彩糯9”(每桶4000粒)314桶,“创元圣世奶甜糯55”(每桶4500粒)312桶。在对收到的曹*远销售伪劣种子案件的司法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2022年11月4日,原梅河口市曹氏种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曹*远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田正畅(甘肃省酒泉市金太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购买“田糯6”玉米种子700斤,自行分装在标注品种名称为“创元圣世奶甜糯55” 净含量4500粒,生产商为梅河口曹氏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桶内,共计320桶。2023年2月15日从于洪波(辽宁省丹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处购买“彩甜糯6”玉米种子600斤,自行分装在标注品种名称为“创元圣世甜彩糯9”净含量4000粒,生产商为梅河口曹氏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桶内,共计320桶。于2023年2月25日,将上述两种玉米种子共计1300 斤(640桶)售卖给黑龙江省海林市农户刘国震,货值金额54000元。
经查“创元圣世奶甜糯55”、“创元圣世甜彩糯9”,均未取得国家级或省级种子审定证书。经海林市农业农村局抽样,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鉴定, “创元圣世奶甜糯55”对照“澳甜糯75”,“创元圣世甜彩糯9”对照“彩甜糯6”做真实性比对,鉴定结果为极近似或相同,当事人存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5日刘国震《询问笔录》1份;
2.刘国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4.2023年3月16日抽样取证凭证1份;
5.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4张;
6.2023年4月11日检测报告2份;
7.2023年4月26日曹氏种业有限公司送货单据1份;
8.2023年4月26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9.2023年4月27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0.2023年5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小票复印件(从田正畅和于洪波购买玉米种子转账记录)2张;
1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曹氏种业蔬菜种子许可证)1份;
12.2023年5月10日曹*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2023年10月30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4.2023年10月31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5.2023年11月1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6.2023年12月30日谅解书1份;
17.2024年9月30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8.2024年12月2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19.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按照《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作物种子)》第四项“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至20倍罚款”确定罚款额度。
鉴于曹*远经营梅河口市曹氏种业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销售的涉案玉米种子未实际种植,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当事人赔偿刘国震人民币10000元,购种人刘国震对其表示谅解。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
2.没收玉米种子“创元圣世甜彩糯9”314桶,“创元圣世奶甜糯55”312桶;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即54000×15=8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