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581MA84PE9XXX
住所(住址):梅河口市XXXX第C11C12栋108号门市
经营者: 王XX
身份证件号码: 22052419970XXXX233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11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于2025年9月17日在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购买处方兽药恩诺沙星,该动物医院未开具处方。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科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前往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进行调查,该动物医院经营者王XX在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动物医院2025年9月份的销售台账、处方笺及经营者王XX的支付宝收款记录,确认该动物医院于2025年9月17日销售兽用处方药恩诺沙星1片,销售金额为15.00元,检查未发现2025年9月17日关于该药品的处方笺。经初步调查,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请示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对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经营者王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王XX的身份证、及其提供的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该动物医院三名备案兽医师资格证书等进行了复印。通过询问得知,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于2025年9月17日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恩诺沙星1片(商品名称:拜有利风味片),销售金额为15.00元,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经查,当事人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2025年9月份处方笺复印件1份、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2025年9月17日电脑销售台账照片1张、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2025年9月17日销售药品恩诺沙星外包装盒照片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截图照片1张、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3名备案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2. 2025年11月13日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经营者王XX2025年9月17日支付宝收款记录照片1张、举报人提供的支付宝付款记录照片1张,证明违法所得为15.00元。
3. 2025年11月13日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经营者王XX《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梅河口市XX动物医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兽药>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执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或者初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或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处以3000.00元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