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梅 农(动监)罚〔2025〕_7 号
当事人: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81XXXXXU8X8G
住所(住址):梅河口市XX镇XX村(村委会右700米)
法定代表人: 赵XX
身份证件号码: 2205191970062XXXX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下午,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全市畜牧业规范化管理整治行动责令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在全市畜牧业规范化管理整治行动中,对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整改问题并未进行整改。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梅河口市XX镇XX村,主要经营项目为家禽饲养,共有鸭舍36栋,现存栏商品成鸭30000只,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XX当场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初步调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请示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对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郭XX提供了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郭XX的身份证及其提供的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的身份证、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复印。通过询问得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开始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养殖商品鸭至今。
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经查,当事人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事实;
2. 2025年12月1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 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郭XX作为受托人有权代表赵XX配合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案件调查;
4. 2025年12月1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动监>罚告[2025]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执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没有发生动物疫病,并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6000.00元,即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