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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30 14: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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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吉市监竞争字〔2020〕16号),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市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对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物价的客观行为及产生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的违法经营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举报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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